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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站食品安全论文范文10篇

  半岛全站[论文摘要]本文从食品安全性的概念、我国食品安全性的现况、影响食品安全性的因素以及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等几个方面对食品安全性问题进行了讨论,以期能够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性的改善。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随着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的意识均在不断地增强,功能性食品、绿色食品、转基因食品等用语频繁出现在媒体和日常生活中。让城乡居民长期吃上“放心菜“、“放心肉”、“放心食品”,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本文从食品安全性的概念、我国食品安全性的现况、影响食品安全性的因素以及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等几个方面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了初步的剖析。

  由于科技、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内涵及轻重缓急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也不完全相同,人们对食品安全性的理解也有不同程度的差距。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食品安全性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在我国食品的安全性通常被解释为“在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的条件下长期食用,对食用者不产生不良反应的实际把握”。所谓不良反应包括由于偶然摄入某一种食品对机体所产生的急性毒性(伤害)或长期微量摄入所产生的慢性毒性,例如致癌性和致畸性等。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分析技术的提高,有些曾被认为是绝对安全、无污染的食品,后来又发现其中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可导致消费者慢性中毒或危及其后代健康;而许多被宣布为有毒的化学物质,实际上在许多食品特别是在天然食品中以极微量的形式广泛存在,并在一定含量范围内有益于人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是否安全,并不是根据其内在的固有毒性,而是看其是否造成实际的伤害。

  我国食品工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取得突出的成绩,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目前最严重的就是食品的安全性问题,重大食品中毒事件频频发生,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用甲醇制作毒酒,用浸泡海产品,在火锅中加入罂粟壳,用生石灰做豆腐以及阜阳奶粉等事件层出不穷。仅2006年就发生过多起食品安全问题:苏丹红事件,超碘奶事件、变质奶事件、孔雀石绿事件等等。接连不断的食品危机,使人们对食品的安全忧心忡忡,人们不禁要问,还有安全的食品吗?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老百姓日常议论和关注的话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对人民的身心健康、整体生活水平、食品工业乃致整个的经济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真对待食品安全给我们带来的挑战,切实研究食品不安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采取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对策,逐步消除食品的不安全因素,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体系。

  (1)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近年来,每年卫生部接到食物中毒报告100~200起,涉及数千人发病,百余人死亡;除意外事故外,大部分均是致病微生物引起的。如80年代在上海因食用污染毛蚶引起甲型肝炎大爆发累及30万人。从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出发,微生物性危害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也始终是各国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努力控制的重中之重。

  (2)长期使用农药、兽药、化肥、及饲料添加剂。农药、兽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化学成分对食品安全性产生的影响,已成为近年来人们关注的焦点。如棚式蔬菜,为防止病虫,菜农往往超量喷洒农药或使用高激素、高营养素,使农作物超常生长。由于这些化学品性质稳定,不易降解,在食物链、环境和人体中可长期残留,对食品安全性以及人类健康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3)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危及人类健康,比如说有机污染物中的二恶英、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工业化合物及副产物,都具有可在环境和食物链中富集、毒性强等特点,对食品安全性威胁极大。在人类环境持续恶化的情况下,食品中的环境污染物可能有增无减,必须采取更有效的对策加强治理。

  (4)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的加工、包装、运输以及贮藏过程中,为了保持食品的营养成分,增强食品的感官性状,适当使用一些食品添加剂是必要的。但是要求使用量必须控制在最低有效量的水平,否则会给食品带来毒性,影响食品的安全性,危害人体健康。目前在食品加工中广泛存在着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如使用量过多、使用不当或使用禁用添加剂等现象。

  (5)食品加工、贮藏和包装过程。食品在高温烹饪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毒性极强的致癌物质(如多环芳烃、杂环胺等),在加工过程中,会用到机械管道、锅、塑料管、橡胶管、铝制容器以及各种包装材料等,也有可能将有毒物质带入食品。另外,食品贮藏过程中产生的过氧化物、龙葵素等化合物,也给食品带来了很大的安全性问题。(6)食品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亟待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7)市场和政府现有措施不完善,仍存在着假冒伪劣产品,食品标签滥用,违法生产经营等。

  概而言之,食品不安全因素可能产生于人类食物链的不同环节,其中的某些有害成分,特别是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可因生物富集作用而使处在食物链顶端的人类受到高浓度毒物危害。

  (1)强化政府监管,对监管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有关部门实行问责制。

  (3)研究、开发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对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严格监控,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有关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4)加强环境保护,全面控制水体、空气、土壤的污染,改变当前食品污染状况。

  (6)切实从源头抓起,防患于未然,消除食品污染于发源端。比如说减少农产品的污染情况,可尽量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等化学品等。

  (7)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确保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害人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食品能得到及时的收缴、查封;

  (8)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改进饮食习惯,革除不科学、不文明的饮食方式,少吃或不吃油炸、熏烤及霉变食物等。

  综上所述,吃的营养,吃的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求。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都来重视食品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一定会稳步改善,从而使人们吃上放心食品。

  [2]南庆贤,吕玲,动物性食品安全性问题及其对策,中国家禽,2002,24(22),6

  [论文摘要]本文从食品安全性的概念、我国食品安全性的现况、影响食品安全性的因素以及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等几个方面对食品安全性问题进行了讨论,以期能够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性的改善。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随着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的意识均在不断地增强,功能性食品、绿色食品、转基因食品等用语频繁出现在媒体和日常生活中。让城乡居民长期吃上“放心菜“、“放心肉”、“放心食品”,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本文从食品安全性的概念、我国食品安全性的现况、影响食品安全性的因素以及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等几个方面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了初步的剖析。

  由于科技、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内涵及轻重缓急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也不完全相同,人们对食品安全性的理解也有不同程度的差距。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食品安全性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在我国食品的安全性通常被解释为“在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的条件下长期食用,对食用者不产生不良反应的实际把握”。所谓不良反应包括由于偶然摄入某一种食品对机体所产生的急性毒性(伤害)或长期微量摄入所产生的慢性毒性,例如致癌性和致畸性等。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分析技术的提高,有些曾被认为是绝对安全、无污染的食品,后来又发现其中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可导致消费者慢性中毒或危及其后代健康;而许多被宣布为有毒的化学物质,实际上在许多食品特别是在天然食品中以极微量的形式广泛存在,并在一定含量范围内有益于人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是否安全,并不是根据其内在的固有毒性,而是看其是否造成实际的伤害。

  我国食品工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取得突出的成绩,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目前最严重的就是食品的安全性问题,重大食品中毒事件频频发生,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用甲醇制作毒酒,用浸泡海产品,在火锅中加入罂粟壳,用生石灰做豆腐以及阜阳奶粉等事件层出不穷。仅2006年就发生过多起食品安全问题:苏丹红事件,超碘奶事件、变质奶事件、孔雀石绿事件等等。接连不断的食品危机,使人们对食品的安全忧心忡忡,人们不禁要问,还有安全的食品吗?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老百姓日常议论和关注的话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对人民的身心健康、整体生活水平、食品工业乃致整个的经济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真对待食品安全给我们带来的挑战,切实研究食品不安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采取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对策,逐步消除食品的不安全因素,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体系。

  (1)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近年来,每年卫生部接到食物中毒报告100~200起,涉及数千人发病,百余人死亡;除意外事故外,大部分均是致病微生物引起的。如80年代在上海因食用污染毛蚶引起甲型肝炎大爆发累及30万人。从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出发,微生物性危害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也始终是各国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努力控制的重中之重。

  (2)长期使用农药、兽药、化肥、及饲料添加剂。农药、兽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化学成分对食品安全性产生的影响,已成为近年来人们关注的焦点。如棚式蔬菜,为防止病虫,菜农往往超量喷洒农药或使用高激素、高营养素,使农作物超常生长。由于这些化学品性质稳定,不易降解,在食物链、环境和人体中可长期残留,对食品安全性以及人类健康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3)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危及人类健康,比如说有机污染物中的二恶英、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工业化合物及副产物,都具有可在环境和食物链中富集、毒性强等特点,对食品安全性威胁极大。在人类环境持续恶化的情况下,食品中的环境污染物可能有增无减,必须采取更有效的对策加强治理。

  (4)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的加工、包装、运输以及贮藏过程中,为了保持食品的营养成分,增强食品的感官性状,适当使用一些食品添加剂是必要的。但是要求使用量必须控制在最低有效量的水平,否则会给食品带来毒性,影响食品的安全性,危害人体健康。目前在食品加工中广泛存在着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如使用量过多、使用不当或使用禁用添加剂等现象。

  (5)食品加工、贮藏和包装过程。食品在高温烹饪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毒性极强的致癌物质(如多环芳烃、杂环胺等),在加工过程中,会用到机械管道、锅、塑料管、橡胶管、铝制容器以及各种包装材料等,也有可能将有毒物质带入食品。另外,食品贮藏过程中产生的过氧化物、龙葵素等化合物,也给食品带来了很大的安全性问题。(6)食品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亟待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7)市场和政府现有措施不完善,仍存在着假冒伪劣产品,食品标签滥用,违法生产经营等。

  概而言之,食品不安全因素可能产生于人类食物链的不同环节,其中的某些有害成分,特别是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可因生物富集作用而使处在食物链顶端的人类受到高浓度毒物危害。

  (1)强化政府监管,对监管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有关部门实行问责制。

  (3)研究、开发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对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严格监控,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有关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4)加强环境保护,全面控制水体、空气、土壤的污染,改变当前食品污染状况。

  (6)切实从源头抓起,防患于未然,消除食品污染于发源端。比如说减少农产品的污染情况,可尽量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等化学品等。

  (7)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确保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害人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食品能得到及时的收缴、查封;

  (8)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改进饮食习惯,革除不科学、不文明的饮食方式,少吃或不吃油炸、熏烤及霉变食物等。

  综上所述,吃的营养,吃的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求。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都来重视食品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一定会稳步改善,从而使人们吃上放心食品。

  [2]南庆贤,吕玲,动物性食品安全性问题及其对策,中国家禽,2002,24(22),6

  2008年的世界粮荒引起了不少国家经济政策和举措的变化,韩国的牛肉风波导致。在国内,“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过后,三鹿奶粉造成的“结石宝宝”又一次揪人心肺……

  近年来,国内外因食品安全引发的事件对消费者生活、心理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一次又一次成为舆论的热点和焦点,甚至成为涉及国家制度、国际关系的重要问题。任何政府和媒体,不能不面对这个问题,新闻与传播的理论研究也无法回避这个课题。

  1、影响面广,可控性差。“民以食为天”,不论社会地位高低,还是家境贫富,没有一个人能离开食品。而且食品品种多、情况复杂,信息特别具体,也变化无穷,所以这方面的信息一旦有什么变动,传播起来就会好比大水泛滥、大火蔓延,不可等闲视之。

  2、食品安全情况与人民群众的利益乃至生命关系特别密切。什么食品有毒,什么食品会致病,什么食品吃了发胖,什么食品该怎么吃、怎么保藏……都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一旦出现误传、谣言,其社会反响特别大,直接影响到了千百万人的日常行动、经济生活和生产就业。

  3、涉及社会安定、国家形象、国际关系。正由于食品安全隋况影响广泛,涉及人民群众的利益乃至生命,所以这一类负面信息的传播速度特别快,往往会搞得满城风雨,人人自危,影响到社会人心的安定;由于当今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各国食品进出口频繁,一旦出现食品安全的不良信息和负面信息传播,必然影响到出口国的国家形象和与进口国的关系。韩国人因害怕进口美国牛肉会传染“疯牛病”而,反对进口美国牛肉,就是典型事例。

  因此,媒体重视食品安全信息的报道,科学、准确传播信息,也是媒体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新闻媒体具有监测社会的功能,既然食品安全信息传播与社会生活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那么,媒体在这方面也就应该有所作为。

  1、宏观上的监测。就一国、一地的总体而言,媒体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针对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制度以及相应关系的信息进行传播,并解读相关政策,其中,也包括对一些观念、理念的传播和一些思潮、民意的反映和分析。如2007年7月27日新华社播发《签署国务院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特别规定》,传达了宏观信息:地方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管法定义务将被问责;7种违法行为将受处罚;食品等监管部门的4项职权;任何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新华社2007年817日又播发了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食品安全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食品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同时发表记者述评,指出某些国家炒作中国食品安全意在制造贸易壁垒。这些都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反映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状况及相关的政策。

  媒体不仅可以报道宏观事实信息,而且可用评论、讲座等方式,对食品安全问题作全方位的观察和分析与监督。如文汇报2007年7月30日发表的文章《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多重努力》,帮助读者对食品安全问题做了全面分析和深度解读,有利于决策部门和广大读者从容应对食品安全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2、微观的监测,指对食品安全中一事一物的反映报道和解读分析。食品安全涉及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媒体对食品安全中的一事一物都应该予以监测,既不能缺位、失语,更不能跟风炒作,推波助澜,对社会和民众不负责任。这方面,2007年海南香蕉致癌事件为我们提供了极为深刻的教训。3月13日,广东某报发表题为《广东香蕉染“蕉癌”濒临灭绝》一文,之后,其他一些报纸和网站跟风炒作“毒水果”消息,使谣言迅速传播蔓延开来。这些错误信息使海南香蕉售价迅即从每公斤3元猛降至3角,每天出岛香蕉由原来的7000~10000吨减少到3000多吨,海南香蕉每天损失1400万元。香蕉价格暴跌10多天后,有关部门和媒体才出来辟谣。正确信息传播的失语和滞后,给蕉农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灾难,影响到社会安定。

  综上所述,媒体在履行对食品安全的监测中,既要重视从宏观上监测,也要从微观上加强监测,并做到及时、准确、科学。

  形势的好转,又要实事求是地点明问题的存在与形势严峻的一面。两者不可偏废。媒体要积极宣传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对食品安全进行专项整治,对突发事故和事件做到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法制、法规和制度建设获得前所未有的进展,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好转,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大众放心进食和幸福快乐生活。媒体也必须同时向民众讲明,我国是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在保障食品安全上难免有这样或那样的疏漏、缺失和失误;何况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机制和法制尚不健全,食品企业的生产或加工水平、科技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企业为追求利润而违背职业道德制造假冒伪劣食品时有发生,食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会不断暴露,目前正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

  (1)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仍然较重。产地环境污染、污水浇灌、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饲养禽畜滥用饲料添加剂、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的情况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2)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比较突出。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等加工食品的现象时有发生。

  (3)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为数不少的食品经营企业小而乱,溯源管理难度较大,存在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现象。

  (4)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时有发生。如近年来发生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广东散装假酒事件、二氧化硫超标黄花菜事件、苏丹红辣椒事件半岛全站、多宝鱼检出禁用渔药事件、河北“红心”鸭蛋事件、上海群体性“瘦肉精”中毒事件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严重影响了公众消费信心,在国际社会中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影响我国的出口贸易和国际声誉。媒体在食品安全信息传播中,应自觉地、理性地把握形势大局,引领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对待和努力改善食品安全问题。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思维方式和报道方法,或者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思维方式和报道方法,都无助于媒体正确监测食品安全。既要讲政治,又要讲科学,其最终标准是实事求是。

  2、食品安全信息传播要及时、线年上半年,国务院专门责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农业、卫生、工商、质检、国务院新闻办等相关部门,讨论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新闻制度。什么,谁来,什么时候,由信息制度进行确定,确定之后,基本原则是每两周一次食品安全信息。这无疑有利于媒体及时传播食品安全的权威信息。

  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不仅媒体要及时、负责、把关,政府、企业也有责任及时作出决策和措施。2007年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第三次现场会议上讲话指出:“各地、各部门都要提高跟媒体打交道的本领,对不实报道要快速回应,及时澄清,以正视听。”信息传播的迅速及时必须是以真实准确为原则,媒体要防止和避免求快而轻率未经核实的信息。

  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件的内容、程度、范围、原因等,要严格忠于事实,多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判断,所做的结论要依据检测部门的科学分析,做到用事实说话,用科学说理,服人。切忌没有独立思考和判断,偏听偏信事件相关领导的介绍,或轻信外电信息或网络信息,跟风炒作。2005年媒体关于国产啤酒含有致病成分甲醛的报道,从一家媒体小报的报道到互联网纷纷转载,继而全国媒体跟进,引起轩然,最后虚惊一场,是个极好的教训。更不能为了媒体的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而疏于核实,争先恐后地犯错误。利益驱动、商业化运作的报道思想和作风,必须杜绝。2007年8月12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纸馅包子”虚假新闻炮制者訾北佳涉嫌损害商品名誉案。法院认定,訾北佳故意捏造事实,编造虚假新闻,并隐瞒事实真相,使虚假节目《纸做的包子》得以播出,损害了特定食品行业商品的声誉,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这个教训,应永远记取。

  食品安全因素涉及面很广,可能涉及生产者、监管部门,可能涉及食品购销调存诸多环节,也可能涉及食用者的使用、保藏方面存在的问题。所以,当记者接触到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线索和局部情况时,切不可轻下结论,而要进一步做好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了解相关各方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多方位、多角度的观察和思考,抓住主要矛盾,抓住要害和实质,然后才能采写出正确的、恰当的报道。

  食品安全类信息会直接引发人们的行动、左右人们的心态,因而不能作随意性的预测、推想。

  由于食品的种类繁多,影响其质量的因素又多,因此对食品安全要随时随地进行监测,媒体也要此时此地依据事实进行及时报道,正确引导人们的食品消费行为。

  对于海南香蕉问题,初期媒体大量报道因滞销香蕉烂在地头、喂猪等现象,推动了香蕉“烂市”的形成。而之后“辟谣”信息铺天盖地的传播,虽是正面信息,但却让更多的人聚焦这一食品安全问题,心理上更加不安全起来。因为受众的心理,有时会从反面来观察、思考媒体传播的信息。

  由此可见,由于食品安全信息传播涉及千百万人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所以媒体传播内容、方式、语言的分寸感显得特别重要,要讲得有“度”、有“据”(根据)、有理、有情。并且要注意协调政府、商家和大众的关系,发挥媒体危机预警、信息沟通、舆论引导的功能。从而既实现大众的知情权,又达到多方面互相理解、谅解,共同面对困难,解决问题的作用。否则,稍有偏颇、偏离,就容易滋生矛盾,制造摩擦,影响社会、民众的安定、和谐。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食品长期短缺历史的结束,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也由数量安全向质量安全转变。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全球贸易和公众健康的主要问题。安全认证食品是我国今后食品生产大力发展的方向,对安全认证食品的管理也是今后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

  安全认证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特定的环境中,按照特定方式生产、加工,达到一定安全卫生标准,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相应产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产品。

  安全认证食品的显著特征有:一是产地环境无污染。要求产地环境和周边环境中不能存在污染源,确保产地环境中大气、水和土壤的洁净;二是生产过程达到无公害化。生产过程中应用无公害的生产技术,控制、减少乃至完全不使用化肥、农药等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有效防止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三是产品质量确保安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实行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无污染;四是通过专门机构的认证。安全认证食品是通过专门机构认证,并获得相应产品使用标志的产品。无公害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初级层次,绿色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中级层次,有机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高级层次[1-2]。

  国内安全认证食品发展经历了无公害食品发展阶段、绿色食品发展阶段。其中绿色食品发展阶段经历了从农垦系统启动基础建设,向全社会推进、加速发展,向社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全面推进3个阶段。

  目前中央一级的安全认证食品管理工作由3个部门分别负责,其中,无公害食品的管理工作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绿色食品的管理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有机食品的管理工作主要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绿华夏有机食品中心负责。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的管理体制属于分块管理。

  人为地将安全认证食品中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管理割裂开,导致安全认证食品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安全认证食品管理权限分属不同部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管理职能错位、缺位、越位和交叉分散现象。同时,由于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不完全相同,且它们之间是平级单位,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不够,难以形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

  由于我国认证体系发展的时间较短,在认证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认证技术和能力、认证的普及程度以及与国际接轨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是认证体系不完整。目前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严重缺乏,缺少对申请认证的农业企业和农户在标准化生产、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申报方面的培训和指导;二是认证的客观公正性不足。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的认证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存在着联系,认证过程不能充分体现第三方认证的客观公正性[3];三是专业技术和人才不足,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体系建立的时间不长,对认证人员的培训不足,人员认证能力较差,难以建立我国专业化的安全认证食品认证队伍;四是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国际合作能力不强。安全认证食品认证方式和认证标准与国际接轨程度差,认证的结果不能得到国际认可。

  我国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检验对象有限、检验项目单一;二是检测机构不健全、检测手段落后,对食品检测的专门机构很少,而且食品市场准入的检测手段简单;三是市场准入缺少有效的惩罚措施,问题食品的管理尚缺少必要的惩罚处理措施,问题食品的追根溯源比较困难。公务员之家

  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缺乏完善的标准,还没有形成全面科学的标准体系。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建设方面,对安全认证食品的各项质量指标难以全面、快速地检测。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方面,目前的安全认证食品认证体系是源头控制和末端控制,过程控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质量安全执法监督体系方面,对违反食品安全质量的行为没有彻底、坚决地惩处。质量安全科技推广体系建设方面,安全认证食品生产的关键技术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管理,仅依靠政府来解决安全认证食品管理上的问题困难非常大。需要从多个方面完善食品安全认证。

  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我国应该实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在政府管理层面上的协调统一,实施安全认证食品管理机构设置的三位一体,能够明确管理者的职能和相应的责任,减少冲突,提高管理效率。

  建立统一、协调的认证认可体系,积极组建和完善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积极推进认证机构社会化改革,将认证机构改造成线]。进一步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从事认证业务的审核与认可,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和审核。加强认证的国际合作和互认,争取认证结果相互承认,提高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的国际化水平。

  完善食品市场准入的法规、标准体系,建立统一权威的安全认证食品标准体系,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和食品质量的控制。提高市场准入检测水平,建立健全食品检测专业机构,并引进高技术检测手段,提高检测的精确度。

  健全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同时必须有严格的执法保障。科学制订全程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减少标准执行时的交叉与重叠。加强贯标力度、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同时建立统一、协调和权威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

  [1]陈锡文,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李正明,吕林,李秋.食品安全的开发与质量管理[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

  论文摘要:着我国经济加入世留组织的发展,面对e益激烈和残酷的国际留易竞争,我国应如何在加强本国市场竞争力的同时,妥兽处理在享受国际市场开放时一并遭受的各种非关税壁垒,这是一个现实的向题。近年来,由食品安全方面引发的重大事件也屡兄不鲜,各国问的留易摩擦也是愈演愈烈。本文将从食品安全方面入手,探讨非关税壁垒对国际留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协议中有关环境的条款的规定相对模糊,使某些发达国家找到了树立绿色壁垒的借口。而当因此发生贸易纠纷时,进口国也容易从GA丁下或WTO有关自由贸易原则中寻求法律上的支持。

  (二)国际环境公约的提出。虽然它作为绿化国际贸易的特别规定,本质上不是绿色贸易壁垒,但是由于国家环境公约的制定者主要是发达国家,其条款规定是基于发达闰家先进的技术水平,反映的是发达国家的环境利益,因此必然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因而可能成为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月外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履约能力的差异,某些公约的实行往往会使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地位,如蒙特利尔公约限制,禁用的消耗臭氧层化学品虽然不多,但都是基本化学品种,从而影响到上万种化学原料和制成品的生产和使用。尽管公约对发展中国家为禁用期限宽限了几十年,但发达国家的先明运行成为事实上的绿色贸易壁垒。

  (三)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的制全虽然是为环境保护,消除国际贸易中的非天税壁垒.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但某些国家却在贸易制定了过高的环境标准,甚贾高于本国标准的双重标准,就形成了对出因的绿色壁垒。

  1.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生和针对性。一般说来,各国关税税率制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要求具有相对的稳定而制定和实施非关税壁垒,通常采用行玫程序,比较便捷,能随时针对某国的某种商品采取相应的措施,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2.非关税壁垒具有隐蔽生和歧视生。一般来说,非关税壁垒往往不像关税税率一样叹法律形式公布于众,或者规定极为繁琐和泛杂的标准和手续,或者经常改变这些措,使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

  3非关税壁垒的多样性和广泛性。非关税壁垒实施名目繁多,十分复杂。根据关贸5协定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世界各国实行的非关税壁垒约有530种,到乌拉圭回合多立贸易谈判开始时,已发展到2500多种。其中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在发达国家构筑的非关税壁垒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一些发达国家的非关税壁垒涉及的进口商品也在增加。

  4.非关税壁垒更多地考虑了生态环境和国民健康的需要,尤其在食品安全方面,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国民健康设的非关税壁垒更具有杀伤力。

  5.非关税壁垒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具有合法性,一种限制措施有时具有很大的破坏力,多边贸易体制往往是采用限制的方式来加以约束,但是由于非关税壁垒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导致了这种贸易限制措施得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认可。

  发生了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消费者拒绝并有害食品的行为将会给食品生产链上的个体、企业甚至国家形成影响,不仅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可能波及到国家形象,甚至影响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

  1996年欧盟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的出现,导致了全球肉食消费和贸易增长的衰退,这些国家的肉禽业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担忧而长期徘徊不前。英国一直是欧盟牛肉出口大国,但自从1996年3月英国承认发现疯牛病后,英国政府下令宰杀了350万头牛,其畜牧业遭到严重打击,英国牧民的收入下降了80%以上。随后,欧盟委员会做出决定,禁止英国牛肉出口,这无疑又加剧了英国畜牧业的危机。1996年英国农业收入为41亿英镑,而1999年降到不足10亿英镑。疯牛病不仅使英国畜牧业遭受前所未有的损失,而且影响了英国的国际形象,加深了英法之问的隔阂,还导致英国与许多好友国家之间产生了新的矛盾。公务员之家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失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失去了部门法依据。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正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条被修正后产生三点变动:第一,罪名变化,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替代“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食品卫生相比,食品安全具有更丰富的内容,其涵盖了食品数量充足,食品卫生、食品质量达标,食品营养全面等多方面要求。因此,将“食源性疾患”修正为“食源性疾病”,用“食品安全标准”替代“卫生标准”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对食品质量的更高要求。第二,提高法定最低刑,以并处罚金取代单处罚金。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只要构成该罪就必须并处罚金,法定最低刑由单处罚金提高为拘役,这将更加符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求。第三,对罚金数额不再作硬性规定,以“并处罚金”的规定取代比例罚金制。此种修正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仅以“并处罚金”来规定附加刑过于宽泛,给法官的实际裁量带来一定难度,所以是否规定罚金的幅度标准有待商榷。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关内容。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通过新旧法条的对比可以发现,修正后的法条不再对罚金的处罚额度作限制性规定,取消了原来法条中罚金为“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限制范围;该罪的法定最低刑由拘役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提高意味着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大。新法条将原来法条中“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修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笔者认为作这样的修正是合情合理的,由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各种错综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有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虽未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但该行为的存在的确非常危险,危害十分严重,符合“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就可以依据修正后的条文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充分彰显了国家和政府对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打击力度。但目前,我国刑法对该类犯罪的设置还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的罚金刑作了修改:将“单处或者并处”改为“并处”,并且取消了“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处罚标准。如前所述,取消销售金额的比例限制存在一定合理性,但修正后的条文仅以“并处罚金”四个字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又太过宽泛,不仅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准确把握,也不利于对犯罪人人权的保护。此外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中,未区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罚金幅度也有欠妥当:一方面,经济犯罪一般涉案金额都较大,尤其是单位具有强大的生产能力和雄厚的经济基础,一旦实施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将远远超过自然人犯罪带来的危害后果;另一方面,与自然人相比,单位在经济活动中获利较大,其对罚金的承受能力远大于自然人。因此,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应明确区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不同的罚金刑幅度,对单位犯罪规定的罚金幅度应大于自然人犯罪。

  对具备特定从业资格的犯罪人增设资格刑,无疑会提高犯罪人获得非法利益的机会成本,使其不敢轻易犯罪。从业资格的被剥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人再犯可能性,而这正是其他刑罚方式所难以达到的。目前,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两种资格刑,即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对剥夺人们从事某种行业的资格并无规定,鉴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增设从业资格刑是十分必要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剥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资格的规定,一般是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其中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该规定是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导致食品安全事故而进行的限制从业资格的行政处罚,但仅仅剥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定限期内的从业资格,并不剥夺其他责任人或者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是不足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资格刑方面规定的欠缺,不能彻底或者在相对较长的时期内剥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从业资格,使得犯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生产者、经营者仍有资格和机会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工作,这对法律是一种讥讽。

  所谓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了食品召回的主体、召回程序、召回的评估与监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规定中对违反食品召回制度的处罚措施仅是“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由此可以看出半岛全站,该规定对违反食品召回制度的处罚较轻缓,不足以惩罚相关行为,且留有空白条款。作为其他法律保障法的刑法并未对违反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的刑事责任作出任何规定,因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很可能成为一句空话。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如若生产经营者还不履行缺陷食品召回义务就有可能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更大的损害。而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是刑法所保护的重要法益,对于危害法益的行为,刑法理应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拒不召回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刑法应当明确规定其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

  罚金刑,是法院依法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其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其属于刑罚体系中的财产刑。新修正的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须并处罚金,其目的就在于剥夺犯罪人的经济基础,削弱其再犯的能力。罚金刑具有经济性、开放性和更好地惩治单位犯罪的优势。根据罚金刑独特的优势和其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的设置进行调整,即在该罪中明确罚金刑的幅度,以免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无所适从或者滥用裁量权导致司法不公。《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幅度为“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八十五条则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笔者认为,原来刑法规定的罚金幅度偏低,而《食品安全法》中对罚款的幅度又略显偏大,尽管两者惩罚性质不同,但却可以相互作为参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多为单位,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罪的单位犯罪作了统一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该法条并没有对单位犯罪应处的罚金额作出明确规定,采用的是无限额的罚金制,具有明显缺陷。单位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严重,且单位的受刑能力要远大于自然人的受刑能力。因此,出于遏制单位犯罪的目的,对单位犯罪规定的罚金幅度应大于犯同样罪的自然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罚金幅度的细化方面可作如下规定:犯罪情节较轻的,对自然人犯罪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单位犯罪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犯罪情节严重的,对自然人犯罪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单位犯罪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金。

  资格刑,又称为名誉刑、能力刑、权利刑等,是刑之最轻者。①资格刑具有特殊预防的功能,其可以有效地防止行为人继续利用一定的资格进行犯罪活动。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引入资格刑是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使然,通过对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增设资格刑,剥夺其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永久的生产、销售食品的资格,将其排除在食品经营行业之外,有利于食品安全的保护。目前,我国刑法中对该种犯罪缺乏资格刑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采取的是行政处罚手段。但行政处罚的力度较低,普遍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缺乏法律对该类犯罪的威慑力,一些食品企业在缴纳完罚款之后继续进行原先的生产,丝毫未见改善。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不能震慑违法犯罪之时,刑法应当充分发挥其特殊预防的功能,通过增设资格刑来禁止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生产经营者继续从事食品行业。具体来讲,就是将资格刑作为附加刑并科使用,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客观犯罪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分别对犯罪人附加不同年限的资格刑。对于构成基本的食品安全犯罪的,附加判处剥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对于造成严重食品中毒或者重大食源性疾病等后果的,附加判处剥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判处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转基因食品是基因修饰生物体(geneticallymodifiedobjects,GMO)中的一类,又称基因修饰食品(geneticallymodifiedfood,GMF)。GMF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产物,它利用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这种以GMO为食物或为原料加工生产出的食品就是GMF。现阶段的GMF主要以GMC为食品(比如转基因番茄)或以GMC作为原料而加工的食品(比如利用转基因大豆生产的豆奶)。转基因技术既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危险。

  1994年,第一例进入市场的GMF(转基因番茄)在美国诞生。现在至少有13个国家种植了GMF,其中美国的种植面积最大,达3030万公顷,68%;其次是阿根廷1000万公顷,23%;加拿大300万公顷,7%;我国50万公顷,占1%。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确定的GMF品种达43个,有60%以上的加工食品有转基因成分,GMF的销售额达百亿美圆;有调查显示,美国、加拿大两国的消费者大多接受了GMF,仅有27%的消费者我食用GMF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我国已批准了6种GMF的商品化,其中食品3种:抗病毒甜椒、抗病毒番茄、延迟成熟番茄。随着我国对GMF的研究和开发,我国的GMF品种会越来越多。目前,研究重点是开发转基因水稻、转基因鱼等食品。

  根据GMF的来源可以将GMF分为植物源GMF、动物源GMFH和微生物源GMF。现阶段的主要是植物源GMF,涉及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包括: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番茄、转基因油菜、转基因马铃薯等。全球转基因种植中,转基因大豆种植面积最大2580亿公顷,占全球GMF的58%。

  GMF与传统的食品比较:传统食品是通过自然选择或人为的杂交育种来进行。虽然转基因技术与传统的以及新近发展的亚种间杂交技术相比,在基本原则是并无实质差别,但生产GMF的转基因技术着眼于从分子水平上,进行基因操作(通过重组DNA技术做基因的修饰或转移),因而更加精致、严密和具有更高的可控制性。人们可以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变生物的遗传性状,并且可以创造自然界中不存在的新物种。比如,可以杀死害虫的食品植物,抗除草剂的食品植物,可以产生人体疫苗的食品植物等。其具有如下特点:

  (1)成本低、产量高。成本是传统产品的40%60%,产量至少增加20%,有的增加几倍甚至几十倍。

  (2)具有抗草、抗虫、抗逆境等特征。其一可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其二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2000年的GMC达4420万公顷,其中抗除草剂的有3280万公顷,占74%;抗虫性状的有830万公顷,占19%;抗虫肩抗除草剂的占7%。

  (3)食品的品质和营养价值提高。例如,通过转基因技术可以提高谷物食品赖氨酸含量以增加其营养价值,通过转基因技术改良小麦中谷蛋白的含量比以提高烘焙(bei)性能的研究也取得一定的成果。

  (4)保鲜性能增强。例如,利用反义DNA技术抑制酶活力来延迟成熟和软化的反义RAN转基因番茄,延长贮zhu藏和保鲜时间。

  1998年,英国苏格兰研究所的ArpadPusztiai教授用转基因马铃薯喂老鼠,1998年秋在电视上宣布大鼠食用后,引起器官生长异常,体重和器官重量减轻,免疫系统受损。此事引起国际轰动。这是对转基因食品提出的最早的,有所科学证据的质疑,并在英国及全世界引发了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大讨论。虽然,英国皇家学会于1999年5月宣布此项研究“充满漏洞”,从中不能得出转基因马铃薯有生物健康的结论。

  1998年3月,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批准了一项由美国农业部和DPL(DeltaandPineLand)公司联合申请的所谓“终结者”技术(terminatortechnology)专利,“终结者”技术获得专利后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因为该技术不是一般性技术,利用这个技术可以使作物第一年种植获得的种子不育,在第二年种植时,种子会自动死亡。“终结者”技术是将一种终止子基因插入到作物基因组中得到转基因作物种子,种子公司在种子出售前,在种子表面喷上一种诱导剂,农民播种后,种子可以长成正常的植株,结出成熟的种子。但是在诱导剂的作用下,插入的终止子基因会在种子成熟时激活启动,产生毒素杀死种子胚胎,因此收获的种子在第二年再种植不能正常发芽,但这种种子在油脂、蛋白质等方面完全正常半岛全站。

  美国农业部发言人声称,“终结者”技术是为了保护基因工程技术的知识产权。1998年10月,国际农业研究磋商小组(CGIAR)在华盛顿召开会议,明确提出禁止“终结者”技术,理由主要有:外观上不能辨认终结者技术生产的种子,易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通过花粉非故意传播造成生物安全风险。

  1999年5月,康奈尔大学一个研究组报告,一个斑蝶食用了转苏云金杆菌的杀虫蛋白基因(bt)玉米花粉后44%死亡,表明GMF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此事引起科学家对GMF的广泛争论。Bt玉米中的杀虫晶体蛋白CryLA是特异毒杀鳞翘目害虫,斑蝶属于鳞翘目昆虫,自然会受到bt蛋白的影响。事实上,Science、Nature拒绝发斑蝶的文章,审稿人认为,这并不反映田间的情况,最后在Nature上以简讯的形式报道。但该事件却成为《》、《华尔街日报》、《今日美国》等报刊的头版消息。最后,该事件被科学界否定。

  2001年7月9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承认,GMF可能会破坏生态平衡,它们可能把自身的基因传递给相关物种,产生超级杂草,也可能会对其他植物或动物产生意想不到的有害影响。有关GMF和GMC的潜在危险和安全性的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才能下结论。因此,对GMC和GMF的种植于市场化要慎重,否则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虽然目前没有发现GMF对人类健康有害的案例,并不表明没有危害,因为它进入人类的时间还太短,其潜在危害在短时间内不会表现出来。直到目前为止,人类长期食用是否安全仍然成疑,而科学界对这些食品是否安全也没有共识半岛全站。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及经济合作组织这些国际权威机构都表示,人工移植外来基因可能令生物产生“非预期后果”。即是说我们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足够的科学手段去评估转基因生物及食品的风险。国际消费者联会(成员包括全球115个国家的250个消费者组织)表示“现时没有一个政府或联合国组织会声称转基因食品是完全安全的。”目前大量的转基因技术的应用,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仍可以看出,转基因食品目前还没有可以评估的安全性,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时间上的验证。

  食品安全罪是学界对食品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环节中犯罪的通称。刑法修正案八将97年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该条及其所在的章节,可以认为该罪名的客体为国家、社会和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①从该条看,客观行为包括:(1)在生产、销售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销售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主观上,行为人为故意。该罪为抽象危险犯,即只要形成抽象的危险即可成立而不要求具体危险。

  现行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主要以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主。在该条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各部分相关之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罪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严重食品犯罪行为的归类不当。②食品安全具有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人数多、指向不特定多数人、社会危害性较大等特点。因此,食品安全罪至少关涉多数人的利益,形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进一步讲,当行为人之行为作用于相对特定之人,如在某一特定时间某一地区的某一类人构成对多数特定人的侵害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则可能会成立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可以说,食品安全罪最少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对公共安全形成危害,更进一步对人身健康会形成危害。现行刑法将食品安全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之中,侧重于对经济利益和经济发展的保护,不利于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同时,这样的体系不能反映食品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很好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同时,制定该条的背景是着眼于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食品安全罪危害公众安全的一面不断突出,将其仍列在经济秩序犯罪显然不合理。③

  (二)主观方面以故意为构成要件,不利于保障食品安全。本罪的犯罪行为是:(1)在生产、销售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的。据此,该罪只能有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或行政上的责任。但是,在部分情况下仍然存在过失的可能,如在食品生产中生产者可能因疏忽大意造成食品的毒害性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将主观方面严格限制为故意不利于打击犯罪,给司法认定带来困难。

  (三)罪名表述不恰当。法定罪名是立法上对某一犯罪行为的表述。因此,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我国将食品安全罪表述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方面,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限于生产、销售环节,食品的原材料供应和运输也可能发生食品安全,该表述不具有周延性;另一方面,从字面看,有毒有害食品也是食品,由此食品就包括有毒有害的和健康安全的两类。从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和刑法严格性的角度以及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实,食品应仅限于安全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属于可食用制品,应当排除。当前的表述与该条保护食品安全的意旨相违背。

  (四)犯罪行为规定过于狭窄,周延性不强。一方面,食品安全存在于食品原料供应、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的多个环节,该罪并未对食品原料供应和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做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该条指向的“有毒有害食品”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这显然是不全面的,因为食品和食品的结合也可能形成有毒、有害的物质。同时,由于服务业的繁荣,个体工商户大量增加,良莠不齐。我们很难寄希望与生产者、经营者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尤其是食物中毒等方面的知识。与之相伴的另一个问题是,主体范围的周延性不强。不能涵盖食品原料供应商、贮、食品运输者的行为所致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用此条追究其责任。另一问题问题是,缺乏对制售非食品原料并销售或用以制造食品行为的规制。该条仅处罚生产、销售的行为,对于上游的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为目的而生产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

  (五)罚金刑设置不合理。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不同情节,并处罚金。对该条并未规定罚金刑的最低限度还最高限度,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既可能弱化刑罚的威慑力,也可能导致量刑过轻或者过重。同时,未区分法人和自然犯罪主体之不同,对于法人从事这种图利型犯罪彻底剥夺因犯罪所获之收益是十分重要的。④也未对自然人、法人群体内部进行再划分,上述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不同,经营规模不同,对市场产生的影响也不同,应当对自然人、法人主体再划分,依其社会危害性设定罪名。

  我国的食品安全罪以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主,总则和分则第四章、第九章为辅的体系。由于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实施,对食品安全的刑法完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为参照,基于此,应从以下方面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

  (一)严密概念,合理归类。修改罪名表述,改变对食品的广义界定,以狭义食品的概念作为立法表述,即食品只应当是卫生、安全、健康的食品。在法定罪名表述上建议采取食品安全罪的表述。依据社会危害性不同,对食品安全进行分层,对于严重食品犯罪行为通过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法律规定处罚。

  (二)密切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构建有层次的食品安全保护体系。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原材料、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以及不同主体的行为作出规制。一方面,将运输、贮藏等环节的主体及其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依据食品安全法对监管者、标准制定者、检验者等监管者主体、市场中间层主体的行为分别作出规定。

  (三)修改罪名表述和构成要件。应当修改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表述,去掉有关故意的表述,通过总则的相关内容确定主观方面。在构成要件上,不强调犯罪故意。一方面,通过上述途径扩大了刑法的打击面;另一方面,对侦查办案、提起公诉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法律存在滞后性是必然的。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法规就很容易看出中国刑法结构不够严谨,缺乏执行力度。在当前的《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定只有两个条文,即143条和144条,它们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只有两种行为方式,也就是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还有很多,并不只限于这两种行为。对此,在《刑法修正案(八)》对第143条进行了修改,用不符合食品标准安全的食品罪代替了原来的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这是文字表述的一大进步,但仍然没有把全部食品安全事件包括在内。第二,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本应该受到刑法的保护,现在却面临危险,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都有发生的可能,刑法却不能给予保护。刑法对于应该保护和必须保护的法益不能提前预防,只有危害行为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刑法才能发挥作用。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我国刑法设定的罚金刑,存在很大缺陷,导致法定刑较轻,甚至不如行政处罚严厉。《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加大制裁力度,这是健全食品安全立法的重点,可当前的刑罚却不如行政处罚严厉,可见差距依然很大。所以,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应该提高法定刑,刑罚力度小于行政处罚的现象一定要杜绝,而且罚金刑的起点要提高,必须高于食品安全法的罚款数额,这样才能维护刑罚的权威,提高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

  《食品安全法》与《刑法》二者的关系要处理好,有机结合,保证统一性。《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刑事法律体系完善历程中的里程碑。《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食品安全受到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保护范围加大,在原有食品的基础上增加了食品相关产品和食品添加剂等新的种类,处罚行为包括三种:一、无照无条件以及无照生产经营;二、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三,有害、有毒食品的生产经营,这是对刑法的完善,是法治的进步。但是,现行《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规定相对滞后,虽与《食品安全法》存在衔接,但已难以适应《食品安全法》的发展,必须对现有刑法进行改善,这是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生产销售属于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除此之外,储存和持有危险食品也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以及非食品原料如果流入社会,极有可能走上餐桌,其危害后果难以估计,而且不能扭转和复原。危险行为也被列入犯罪行为是立法需要。这种危险行为对法益存在威胁,随时都有可能造成侵害,如果列为犯罪行为,就会对行为人产生震慑。只有对社会不存在危害的行为,才不会被列入犯罪行为。

  2012年4-6月份和9-12月份分两个时段,以秦皇岛市旅游景区(旅游景区级别是以经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目录作为参考)周边零售摊点作为抽样调查对象,其中抽样选取周边100m内流动摊点62户,食品经营店铺83户。抽样对象为小型餐饮摊点,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m2以下(含150m2),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含75座)以下的餐饮摊点。

  现场检查从业单位基础卫生设施情况、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索证情况及一般卫生状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食品安全管理,现场对所经营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抽样监测。

  检测项目是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检测方法按照GB4789-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检验》进行检测。

  调查秦皇岛市旅游景区周边100m内的食品单位145户,其中餐饮小吃店56户,食杂店12户,面食糕点店15户(5A级景区2户、4A级景区3户、3A及以下级景区10户),流动摊点62户(5A级景区21户、级景区19户、3A及以下级景区22户)。5A级景区3处、4A及以下级景区8处,其周边开设的餐饮摊点分别为72户、73户,平均每校开设24户、9.1户(P<0.01);不同级别旅游景区周边开设的种类,表明3A级以下景区周边开设的餐饮摊点较多,种类餐饮小吃店最多,其次为流动摊点、面食糕点店、食杂店。

  在145户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中,86户单位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占59.3%。其中,餐饮小吃店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率为78.6%(44/56);面食糕点店持证率80.0%(12/15);食杂店持证率66.7%(8/12);流动摊点持证率35.5%)(22/62)。食品从业人员持证率平均为69.8%,由于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其中餐饮小吃店中学生钟点工较为普遍,无证上岗现象较为普遍,流动摊点商贩无证情况较为严重。持有健康证的从业人员从业素质较高,食品安全常识掌握程度较高,但是流动摊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专业素养较差。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采购食品抽查中,面食糕点店采购食品完全符合索证要求,合格率100%,其次是餐饮小吃店、食杂店,流动摊点采购食品索证率较低,索证制度形同虚设,存在严重的食品中毒隐患。

  旅游景区周边不同餐饮摊点的防蝇防尘设施、消毒设施不完善,尤其是食杂店(25.0%、-)、流动摊点(16.1%、21.0%)存在较大问题,这就使食品在加工处理过程中滋生了大量潜在食品危害因素。餐饮小吃店、食杂店和面食糕点店等不同餐饮摊点的冷藏设备不足,无专用的熟食冰箱,生熟食品在同一冰箱冰柜中存放,且没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旅游景区周边不同餐饮摊点的垃圾处理合理有效方法均存在很大缺陷,尤其是餐饮小吃店(10.7%)、流动摊点(9.7%)问题最多,垃圾杂物且堆放混乱,不能及时有效清理,潜伏巨大食品安全风险。

  针对11所旅游景区周边145户餐饮摊点现售的食品及餐具进行抽样检查,餐具卫生质量合格率仅为39.6%(168/424),主要问题是菌落总数超标,其中流动摊点餐具合格率仅为35.7%(45/126)。现售各类食品合格率仅为63.1%(600/951),主要问题是大肠菌群超标,其中流动摊点55.6%(234/421),凉食(菜)由于加工和存放条件导致合格率只有41.3%(78/189)。

  针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出各旅游景区周边零售摊点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

  调查中发现面食糕点店、餐饮小吃店的持证率较高,而流动摊点持证率最低。既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到期却没有及时更换新证、加工经营条件达不到标准致使无证经营,又有部分店面短期租赁及新开办的餐饮服务单位试营业现象较为普遍。这就造成旅游景区周边餐饮单位环境脏乱,经营加工面积小,功能分区不明确,缺乏必要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交叉污染、生熟不分、餐具不消毒、未经许可制售冷荤凉菜等食品安全隐患。

  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多为季节性、临时性的小作坊式经营模式,经营的食品种类价格低廉。经营者进货渠道较为复杂,相当一部分原料的卫生条件、质量无保障。如:流动摊点经营人员在购进原料过程中,往往购进价低质次的不新鲜原料,更有甚者在烹制过程中,为降低成本反复使用炸制后的油;还有经营者购进变质和掺假原料。

  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的从业人员流动频繁,临时性观念强,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有的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和卫生习惯差,并受到文化基础水平较低的限制,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各项基础要求、预防食物中毒等知识一无所知。

  首先,加强部门协调,确保监管到位。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需要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配合,卫生监督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边整治,遗巩固,减少反弹。其次,突出监管重点,全面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以旅游景区食堂、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无证照餐饮为重点监管场所半岛全站,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及时处理新闻媒体曝光问题。最后,拓宽宣传培训,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力度。针对旅游旺季的游客等重点人群及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摊点等重点行业人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免费发放餐饮服务单位,提高餐饮服务单位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建立良好、安全的行为规范。

  第一,创新监管机制,指导企业自律。从部门协作、严格监管、依法许可、案件移送和推进公共卫生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有效监管的工作模式,逐步形成更加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的工作机制和监管制度。同时不断创新型监管模式。例如开展“入行教育”,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许可-培训“双同时”监管机制,将食品卫生安全培训工作前移到申报许可阶段,强化管理相对人自身管理意识,为其合法经营奠定了基础。第二,创建餐饮示范,促使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积极推进提升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和创建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等工作,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改善餐饮摊点食品安全条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