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站首先是北京的福寿螺事件。2006年6月,北京第一例食用福寿螺导致的广州管圆线虫病患者确诊,从而使火热的北京变的更为火热。而后陆续有160多人去医院就诊,这些人症状类似,而且都食用过福寿螺。结果使北京“蜀国演义”酒楼因此名扬四海,而且使福寿螺这个来自巴西的小东西名声大振,北京的一些患者以被告的信息不公开,导致原告病情迟迟不能获得确诊为由,把北京市卫生局告上法庭,要求国家赔偿,这个案子还没有宣判,结果地处南国的上海又出现了食品安全事件。
这就是上海瘦肉精事件。2006年9月份上海发生疑似散发性“瘦肉精”中毒事故,先后有300多人因相似症状住进医院。有关部门最后确认是“瘦肉精”中毒。调查结果发现是因为一名浙江商人向上海浦东上农批发市场经销了一整车,共189头猪肉,这些猪肉被批发给上海60多家菜市场,而正是这一整车猪肉含有“瘦肉精”。说起来这个浙江人也是冤枉,因为他的各种进货手续及相关证明齐全,他也是受害者。“瘦肉精”这个东西许多人都知道,它的化学名是盐酸克伦特罗。几年前刚刚温饱的中国人,突然发现自己吃的猪肉太肥了,就开始普遍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以便得到更多的瘦肉。过了一段时间突然发现这个东西可以在猪肉中蓄积,对人造成危害,所以国家才明令禁止使用。
按说到年底了,折腾了一年的国人也该消停了,谁知道更邪门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是接着出现,那就是震惊全国的“红心鸭蛋事件”。由于新闻媒体曝光,2006年11月12,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河北白洋淀国华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中含有大量苏丹红Ⅳ号。按说苏丹红事件在我国已经出现过一次了,那就是2005年在许多外国著名公司的产品中发现含有苏丹红Ⅰ号。谁想到这么短的时间就会以不同的形式卷土重来,确实令人瞠目结舌。本来苏丹红是一种工业染料,分别为Ⅰ,Ⅱ、ⅢⅣ号,那它怎么能进入鸭蛋的心呢?说起来那些不法之徒也真是聪明,原来是由于部分养鸭者为了追求红心效果,而使用并添加了苏丹红Ⅳ号的鸭饲料!也多亏有些人不喜欢红心鸡蛋,否则倒霉的人会更多。随后全国数个省市都相继检出含有苏丹红Ⅳ号的红心鸭蛋。在这顾客是上帝的年代可真是“楚王好细腰,宫中多饿死”半岛全站。
隶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癌症研究所(IARC)将化学致癌物根据对人类致癌性资料(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报告)和对实验动物致癌性资料分为4组。第1类对人类是致癌物,凡是对人类致癌性证据充分者属于本组;第2类,对人类是很可能或可能致癌物,其中又分为两组,即2A和2B。2A对人类很可能是致癌物,指对人类致癌性证据有限,对实验动物致癌性证据充分,2B对人类是可能致癌物,指对人类致癌性证据有限,对实验动物致癌性证据并不充分,或指对人类致癌性证据不足,对实验动物致癌性证据充分;第3组,现有的证据不能对人类致癌性进行分类;第4组,对人类可能是非致癌物。苏丹红Ⅳ号列为第3类致癌物,但是其初级代谢产物邻氨基偶氮甲苯和邻甲基苯胺均列为第2类致癌物,对人可能致癌。
红心鸭蛋的问题还没搞明白,上海又出现了“致癌多宝鱼事件”。2006年11月17日,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对来-自超市、批发市场和部分餐饮单位抽检的30件多宝鱼样品中,药物残留全部超标。样品全部检出了硝基呋喃类代谢物3-氨基-2-唑酮(AOZ),且最高检出值为1毫克/千克左右。部分样品还分别检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氯霉素、孔雀石绿、红霉素等禁用渔药残留,部分样品土霉素超过国家标准限量要求。随后,北京市场的多宝鱼也相继检出此类问题。根据调查,主要原因是渔业饲养者使用呋喃西林来防治鱼类疾病。
呋喃西林曾是一种被允许使用的渔药,因价格较低、效果好,广泛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并曾作为治疗药物和饲料中药物添加剂。后来研究发现,硝基呋喃类药物当中的“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及其代谢物AOZ等具有致突变和致癌作用。因为硝基呋喃类在体内或者体外会快速代谢,所以不能直接检测呋喃唑酮,而是检测它的主要代谢物AOZ,AOZ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可以稳定地存在于组织中,WHO(世界卫生组织)和欧盟要求以1ppb为阳性下限(也就是说上海检出的最高量相当于欧盟标准的1000倍)。欧盟已于1995年禁止在食用动物中使用硝基呋喃类抗生素。2002年4月,农业部规定,硝基呋喃类化合物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
当然2006年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止这些,只不过这几件是影响最大的,也可以说是2006年食品安全时间中的几个头牌吧。副总理将近年来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概括为四大顽疾农产品源头污染严重;食品生产加工假冒伪劣突出;流通环节经营不规范;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综合这些现象来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源头污染(种植、养殖过程)严重,主要为农药、兽药(抗生素、激素)和禁止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的滥用和残留。从上面列举的事件看,大多属于源头污染。比如红心鸭蛋事件,就是因为养殖中饲料引起的问题。还有环境污染物给食品卫生带来影响,重金属污染和水污染日趋严重,环境中的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很容易导致健康损害。第二,食品企业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甚至造假现象严重。因为在我国,食品企业门槛较低,也造成食品加工企业人员素质不高。在许多城乡结合部,只要架起一口锅就可以加工食品。给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带来许多困难,也给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隐患,更为严重的是,有些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影响恶劣,像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等。第三,食品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法商人追求低成本,高利润,不惜使用工业用的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也有养殖户和食品生产者相关知识溃乏,使用不合法的食品添加剂;还有监督部门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缺乏从源头对食品安全的控制措施;最后,消费者也有责任,国人片面追求食物的色、香、味,从而更加刺激了不法商人和食品生产者制造不安全食品的动力。
出现了这些问题,舆论一片哗然,大家的矛头纷纷指向监管机构,有说监管体系问题的,有说监管制度问题的,有说监管部门经费不足的,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但是归根结底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全社会都负起责任来。民以食为天,天需要大家来顶,哪一个人、一个部门都是顶不起来的,而且这些问题在短时间内可能会有所好转,但是不能最终解决。最终问题的解决依靠的是社会道德、文明程度的进步,国民素质的提高,饮食习惯的改善,再加上国家法律对违法者的严厉打击。
食品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身健康和饮食安全有直接关联,食品安全的突发事件也是存在的,对民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均造成一定威胁。因此,政府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危机管理,对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一定的促进意义。
食品是人们进食、生存的根本,所以食品安全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有重大的意义。因而,食品安全的保障,是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的重要责任。但食品安全的突发事件仍具有一定的潜在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的就是突然发生的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物中毒事件或食源性病害事件等,这种情况的发生没有预见性,且事件发生存在事件发展、影响的不可估量性,具有一定的社会性。面对这种影响面广泛的突发危机,政府必须加大对危机管理的重视。
在食品安全中发生的危机事件,就是指相关部门或企业在没有任何准备及应对下突然发生的严重性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性。危机的发生包括预警期、爆发期、缓解期和善后期四个发展时段。政府对危机管理有预案,在危机预警期事件发生初始阶段,政府可通过监测预警,利用信息搜集和分析技术,加强对事件的了解、性质的分析,尽量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进行预控预防,采取相应措施尽量降低事件危害;危机爆发期是事件急剧发展并不断扩展时期,政府需采取应急处理,无论因哪种因素引发的危机事件,此时的处理必须以将事件危害尽最大能力降低到最低为主,及时建立处理小组,专人指挥,开启信息平台,并有效地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危机事件的缓解期,此时事件已经处于焦灼状态,相关部门必须应急对待并控制社会影响;危机事件的善后期,事件基本得到解决,这是政府及相关管理者及时应对的结果,同时需要进行社会秩序的逐渐恢复,并需要曝光相关危机事件的事实及涉事者,还需由专家组对危机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利弊并总结经验。
政府虽然有相关危机管理制度,但监测预警期即事件初始阶段是很难被发现的,而很多事情的发生在潜在时没有给予扼杀,一旦爆发则会不可预估,只有在危机事件爆发后给予补救。譬如“三鹿奶粉”事件,没有在事件爆发最佳时间给予处理,造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但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机构给予了应急处理,依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危机进行了解决。在此事件中看到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的反应、态度,非常重视并严格处置了危害人们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在此危机事件中,政府及时建立以卫生部、国家质检、当地及相关部门的监察小组;对涉事婴幼儿开通了免费救治通道;立即对各市场销售奶粉进行整体、全面的检查,一旦检测不合格必须给予处理;同时对奶粉污染源进行彻查,包括养殖场、原料奶收购、婴幼儿奶粉生产等所涉及的程序及渠道;立即对国家相关乳品业的监管制度、企业生产制度等进行完善和修正;最后在彻查实情后,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违法涉事人员等进行严厉惩处,给受害方一个交代,同时也有效稳定了社会秩序。
首先,政府及食品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体系,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其次,建立并完备食品安全风险测评制度,加强预警处理制度的高效性;再者,对企业的生产、应用加强监督和管理,同时对企业的道德、责任、社会认知和法律意识等进行严格传教和监管,并创建公开、透明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信用机制,督促企业的生产要规范、严格;最后,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检测科学技术,增加相关技术投入资金,加强生产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人们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没有预知性的,也无法阻止突发事件的发生,所以在出现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后必须要面对。而政府及相关部门则需要建立快速的应急方案,减量减轻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们的危害。首先,应该及时成立危机事件处理组织,设专人负责;然后,置身事件发生现场搜集相关资料和信心;对产生危机的因素进行探查、分析;综合评估,判定问题所在并制定解决策略;具体操作,严格落实。
我国社会、经济、科技在不断发展,国力不断增强,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以在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的处理中,不单单需要我国及相关地区解决突发事件,还需要国际的合作,建立共同机制,对相关事件进行处理。加入世贸组织后,危机事件的发生、发展,信息的传播及影响均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而当事件涉及外部效应后,则加重了事件的危害性质。因此,需要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共同对危机事件进行信息的沟通、交涉和处理,同时交流感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给予有效平定之后,还需进行危机管理的善后工作。事件的暂时平息不能完全表示事件已经彻底解决,没有后顾之忧。所以,政府及相关事件管理人员仍需对一些负面影响进行处理,避免因此再次造成危机事件的突发。相关管理人员需要积极对事件涉及人员及事件事实内容进行有理有据的公布,并给予相应惩罚,对表现好的人员给予奖赏,同时总结此次事件给予的警示,提出进一步完善措施,最后极力做好安抚工作,使危机状态恢复平静。
[1]陈立伟.四项对策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的长效机制[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3,5(6):1902-1906.
[2]张喜才,张利庠.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构建与对策研究[J].生态经济,2010,16(7):58-62.
[3]王彦东,李云,桑启源.我国食品安全危机管理再思考[J].中国经贸导刊,2009,16(19):78.
1、“瘦肉精”中毒事件。2009年2月,广州市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事件累计发病人数70人。由于外省个别不良生猪养殖户使用违禁“瘦肉精”喂养生猪,生猪经销者伪造检疫合格证逃避检验,导致含“瘦肉精”残留的猪肉流入广州,导致中毒事件发生。
2、蒙牛“omp事件”。2009年2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责令蒙牛公司禁止向“特仑苏”牛奶添加omp物质。专家认为该产品没有健康危害,但omp不是我国现行国家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的食品原料,蒙牛公司进口并使用omp没有事先申请批准,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3、2011年多起食品安全事件。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揭露了河南漯河“双汇”的“瘦肉精”事件。此后又相继曝光了墨汁粉条、染色馒头、染色紫菜、地沟油等20余起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让人们不寒而栗,谈吃色变,真的不知道该吃啥才算安全,食品安全问题俨然成了政府和百姓的一块“心病”。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食品加工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只有少量甚至没有原物,而是掺入大量的代用品,经过极为简单的工艺过程配制,与标示营养含量严重不符;食品制作工艺不严谨,原料处理不规范,外包装不严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标志上配料表标注不全等。这些情况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尤其是像馒头、包子、油类等大众食品,这些加工点根本达不到生产要求,但又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食品。量大、面广、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发现难,对加工过程监管更难,且取缔后易反弹。如何在困难面前,实现安全监管的突破,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责任在政府。食品安全问题的核心责任是政府监管。搞好食品安全,提高卫生标准、营养标准,这对于人的生命与安全、企业或一个产业的生死存亡,具有重大意义。如此庞大的工作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去做,而且有责任做好。
首先,加大执法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力度。执法部门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注重制定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成为打击造假者最直接、最严厉的途径。
其次,从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治理,将问题食品扼杀在初始阶段。这需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从加工点到百姓餐桌”进行全过程监督,引导社会百姓健康消费和生产加工点规范生产,实现对“多半岛全站、小、散、乱”的食品生产加工局面稳定管理。
第三,加强诚信道德教育。“食品企业,良心事业”,那些昧着良心的造假者无一例外的是道德沦丧的典型。对于这种金钱至上,一切向钱看的社会风气,应加强道德教育,要倡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社会风气,用社会舆论抨击他们,使他们在违法造假时就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而消除造假、违法赖以生存的土壤半岛全站。
(二)大众食品安全监管需妥善处理。目前,基层食品监管的难题集中在大众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基层食品质量监管部门在收到各类非法加工食品的举报后,虽按照上级要求去处理,但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类加工户却没有一个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的规定。基层食品监管部门只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对没有许可证的小的食品加工户予以取缔,但实际情况往往不尽如人意。在具体的食品监管工作中,一直在重复着检查、取缔,再检查、再取缔的无效率工作。这样的取缔和整治,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安全。
在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心、生产企业经销商的社会良心和消费者的维权之心这道食品安全“心”的防线中,企业的社会良心最为关键。“企业家的身上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句话言中
了问题的要害。企业所生产的是食品,出售的是诚信仁爱,这应成为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共识。通过法律规定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实施严厉的惩罚,这固然是一个方面,但如何增强企业自觉的社会责任感,加强企业诚信和道德建设,筑牢企业“社会良心”的防线,更是摆在各级政府和企业面前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在实际中,企业要以诚信仁爱为目标,不断筑牢食品安全“社会良心”的防线,这是推进中国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牛鼻子”。保障食品安全,让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开心。
(一)加强食品安全的透明度,要明确责任,综合治理。只有打破原有的“多头治理”,实行统一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各部门职能,有助于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提升全民的食品安全素质。
(二)加强食品安全的透明度,要完善标准,贯穿过程半岛全站。现行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很多,大都是引进或引用国外的一些先进标准为蓝本,缺少的是对标准的具体制定过程。如果在强化食品安全的同时,将安全标准从立项到公布的整个过程实行透明监控和记录,那我们得到的就不仅是一项单纯的食品安全保障标准,而是能从中更清晰地看到薄弱环节,从而加强管理,从源头抓好食品安全。
(四)加强食品安全的透明度,要技术透明,过程透明。作为食品生产企业,要敢于将哪些容易引起公众怀疑的生产环节和食品配料进行公示透明,对产品配料的标注上,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1、正确界定食品安全概念。我国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经历了一个从数量安全到质量安全、再到综合安全的不断深化过程。笔者认为,根据中国的实际,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应当从质量安全与防止欺诈两方面考虑。就前者而言,包括生产安全和经营安全、过程安全和结果安全、现实安全和未来安全。就后者而言,包括物有所值和应具有的营养成分。据此,只要生产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上述要求,食品监管机关都应当严格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2、健全食品标签立法。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它在食品安全监管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食品标签既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信息的载体,也是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既是食品销售企业贮存食品、保管食品、销售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是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也是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食品经营者欺诈的法律依据。
3、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就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际而言,仅依靠政府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达到抑制掺假掺杂食品及不安全食品的目的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充分挖掘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自我保护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这样既能解决政府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又能节约食品安全监管成本,减少国家财政支出,还可以培养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观。
(二)逐步健全食品安全评价体系。一直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以对不安全食品的立法和负责部门认可项目的实施作为基础的。这些传统的做法由于缺乏预防性手段,故对食品安全现存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不能做出及时而迅速的控制。因此,必须建立一套评价体系,它应包括对与食品有关的化学、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关技术等危险因素的评价以及降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预防等,从而逐步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
(三)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创新。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重新整合相关监管机构的权力,制定和完善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性措施,建立更加清晰的监管架构,改善以往食品安全领域监管的不足。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努力做好食品安全预防控制工作。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在食品供应方面拥有制定和实施广泛的、预防性控制措施的权力;第二,明确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设施的检查,是让食品生产企业承担起责任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明确规定和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设施进行检查,并不断提高有效检查的频率。
[2]孙效敏.论《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理念四大突破[j].法学杂志,
食品安全报道是一个比较难把握的报道领域。报道的多与少,以及报道的程度都会影响到大众的日常生活。因此,媒体应该了解和掌握一些关于危机报道的报道原则。
对于媒体如何报道有关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有很多研究者对疯牛病和转基因食品等作了详细研究,而贝斯沃斯和凯莉(1997)是为数不多的试图去区分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原则特征的人。他们认为,“一个食品安全事件可以被描述成‘一个集中性营养焦虑的极大爆发’,这种焦虑可以抓住公众的认知,而且可以增加长短期结果的意义。”根据他们的观点,一个“典型的食品安全事件”报道可以被辨认出来,是因为它表现出来一种一致的形式,包括以下方面:
1、一个最初的“平衡”状况存在于公众意识中,而这种意识大多数是无意识的,或者是不关心的,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因素。
3、公众的关心逐步建立,安全事件变成一个利益焦点,并且关心公众争辩的各个领域。
5、公众的关注逐渐消退,因为注意力从问题中转移开来,一个新的“平衡”状况建立起来。然而,慢性的、低水平的焦虑可能会坚持,并且可能会推动一个议题在稍后的时间苏醒。
贝斯沃斯和凯莉认为,探究引起公众关注不断变化的原因是非常重要的。“新闻螺旋”被认为是研究者辨别公众焦虑状况的概念。公众对媒体描绘的问题的反应,在随后的新闻报道中又被重新编辑成新闻了。“观众反应报道”,增加了公众的问题意识,增加了敏感性,因而,一个焦虑的螺旋呈上升趋势。他们认为焦虑被“放大”的过程,加重了公众的恐惧和忧虑,至少在问题没有最终解决之前。
根据贝斯沃斯和凯莉的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步骤和“新闻螺旋”的观点,现就大公报关于“三鹿事件”的报道进行分析。
本文搜集了2008年9月12日―10月23日大公报对三鹿事件的报道,通过标题、栏目、报道内容等分析大公报对“三鹿事件”的报道特征。
大公报在9月12日至10月23日关于“三鹿事件”的报道,总共搜集到208条。其中要闻13条,国内版新闻97条,港澳版新闻58条,评论9条,两岸版新闻19条,国际版新闻5条,教育版新闻1条,中药版新闻2条,财经版新闻1条,副刊1条,特稿1条,编辑部推荐1条。大致可以将报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9月12日至9月15日,新闻螺旋形成期,也就是报道初期。共有8条新闻,其中要闻版2条,国内版新闻4条,两岸版新闻1条,教育版新闻1条。这个阶段的报道内容,主要是三鹿公司承认奶粉被污染,介绍了什么是三聚氰胺以及公众对此事件的反应,黑客攻击三鹿公司网站等。一连串的公众反应形成了一个“反馈圈”――媒体报道“三鹿事件”,公众攻击三鹿公司网站,媒体又报道公众的行为,“三鹿事件”由此进入了香港市民的视野,开始将他们的注意力转移到奶粉以及食品安全问题上。
第二个阶段从9月16日至10月9日,新闻螺旋成熟期,也就是报道中期。共172条新闻,其中,要闻版10条,国内版80条,港澳版40条,评论7条,两岸版16条,国际版4条,其他15条。此阶段的报道,密度大,涉及到国内和港澳台地区,包括国际、经济、教育、中医等多方面内容,也报道了乳制品生产厂家、政府部门的回应,公众的反应和一些利益集团的反应及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开始挖掘细节,寻找此次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第二,报道此次受三聚氰胺污染的乳制品企业名单,提醒广大市民注意。第三,报道有问题的乳制品企业的处理机制以及报道召回产品,商场下货等新闻。第四,报道政府部门态度及措施。第五,报道在其他食品中发现三聚氰胺,并提醒广大市民注意。第六,开始报道港澳台地区和国际国内等对此次事件的态度以及事件的进展情况。第七,从医学、科技等角度为公众解读三聚氰胺,并告知其危害性和安全性。
第三个阶段是从10月10日至10月23日,新闻螺旋进入另一个平衡状态,也就是报道末期。此阶段的新闻报道减少,大众关注度减弱,此次事件也逐渐淡出媒体的视野。其中国内版新闻15条,港澳版新闻15条,评论2条。在此阶段的报道中,此次奶粉事件原因已经找出,大众也逐步解除顾虑,恢复食品安全信心,达到了一种心理平衡。
在整个报道过程中,贝斯沃斯和凯莉提出的“新闻螺旋”也有所体现。媒体报道乳品受污染事件,公众对媒体的报道作出反应,这些反应在随后的新闻报道中又被重新编辑成新闻。随着类似公众反应报道的增加,逐渐增加了公众的问题意识,开始关注问题。一旦媒体中止了这种反馈性报道,那么就会出现一个呈上升趋势的焦虑螺旋。9月12日的报道将“三鹿事件”引入香港市民的视野中,也把香港市民的关注点转移到了乳制品以及其他食品上。随着公众对报道的反应以及大公报关于各方对此次乳制品事件反应的报道,又将各方关注的焦点集中到了食品安全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及相关讨论上,一系列的报道呈螺旋状上升趋势。此后,大公报关于此事的报道平息下来,不再报道各方对此次事件的反应,但类似乳制品受污染,如饼干中出现三聚氰胺,多家乳制品名牌企业也被发现有产品受污染等,或将公众又带入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恐慌和焦虑中。因此,当一个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媒体是否应该考虑公众的承受能力以及报道影响之间的关系,对如何做好类似食品安全报道作出必要的反思。■
摘要: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民众极大的恐慌和关注,各级政府及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处理此事。本文,笔者从立法上阐述了产品责任制度中的性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一般性问题,宏观上讨论了产品责任的概述;其次从微观层面上分析了其中生产者、质监机构、代言人等相关主体的责任,探讨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对如何加害人的确定与其侵权份额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从三鹿奶粉事件到后来的地沟油、苏丹红、染色馒头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公众的日常生活,此类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大事儿应该得到严格规范惩治,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更关注的是能否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和处理这一事件,分析其中的产品责任问题。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中间商因其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者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补充责任,产品责任属于产品质量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关于产品责任的性质,通说认为,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1)产品责任的发生不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产品责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而不是责任主体的加害行为。笔者认为要正确把握产品责任的性质,应考虑其发展的历史走向以及该制度的社会作用与政策基础。产品责任是解决在生产技术高度发达下的社会中如何有效地保护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问题,即产品责任法所要保护的不是个别人的债权,而是广大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样,产品责任法所要制裁的也不是违反给付义务的违约行为,而是违反了一般社会义务的侵权行为。
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通说认为我国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双重或二元责任归责体系。具体而言,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应以其过错存在为条件,而生产者则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我国产品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应当是严格责任,而不是双重责任或二元责任。因为确定一个法律责任的性质,应当从其基本特性、总体特征上进行分析,不能因为在某一枝节问题上有所不同在论其性质。对于产品责任,基本性质是严格责任,不能因为对销售者有过错的要求就认为其性质具有双重性。
这一要件相当于一般侵权责任要件中的过错要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过错的判断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过错应当吸收违法性。我国的产品缺陷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说”和“不符合标准说”。但我国法律并未对缺陷做出分类,在学理上一般将产品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经营缺陷或营销缺陷、标示缺陷三种缺陷。
侵权责任中,这一构成要件是必不缺少的,因为侵权法主要是救济法,有损害才有救济。产品责任中的损害往往具有受害人数多、损害后果严重、损害发生的时间有早有晚等特点。我国法律列举了人列身、损害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
产品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我国最高院司法解释指出,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受害人只要证明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就转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举证免责事由。现代社会,风险加剧,危险活动增多,造成了各种危险事故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越来越困难,从而导致法律上对过错的认定和因果关系的认定的困难。
发生产品责任时,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而关于这种责任的性质,大多数学者认为,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应该是连带责任。但张新宝教授则认为,受害人对销售者提起的诉讼,在销售者没有过错的情形下,销售者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情况并不是连带责任或不真正连带责任,而是垫付或代付责任。根据民法学的解释,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相同内容的给付,基于各自的发生原因,对债权人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因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即免其责的债务。笔者也比较赞同后者观点。
国家质检总局授予特定产品免检称号。向特定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的行为,在事实上具有向社会推荐特定产品的作用,因而似乎有违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之规定。如果获得质量抽检合格证明的食品或者其他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相关质量监管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及如果承担,此种责任的性质如何应该具体分析。
如果属于抽检项目之外的产品责任缺陷产品质监部门只要抽查检验中无过失,就无须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质检机构对产品质量的检测并不能确定和种产品所含的全部化学成分,而只是确定其中是否含有特定的化学成分及其含量。因此,只要产品质监部门抽取样品的方式和数量是适当、合理的,就可免责。
如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在产品抽查中存在过错而未发现产品缺陷并向抽检企业出具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消费者可能基于对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信赖而购买实际上不合格的产品。此时,可能会产生两种法律性质不同的损失:一是产品缺陷产生的人身损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二是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前者在产品抽查检验中存在过错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取决于其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这属于行政法的范围,本文略而不论。对于后者,检验机构是否应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取决于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之行为是否构成民法的保证行为。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分析代言人的责任,可以借助于间接因果关系理论。可作以下分析:相比于直接造成损害的原因而言,间接原因主要是指客观上为直接加害者提供了某种可能、便利或深入条件的事实,其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发生。间接因果关系时常面临的一个问题是间接行为人或间接原因人的致害范围问题。如果直接加害人和间接行为人共谋造成了损害,此时,无须单独讨论间接行为人和受损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直接加害人和间接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两者没有共谋,则间接行为人的致害范围就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确定其致害范围时,应考虑间接行为人即使没有疏忽等过失行为时,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并可因此而减轻其责任。
导致了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后具体确定加害人以及其相应的侵权份额之问题。有学者认为可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此时,可以运用美国侵权法的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如果在类似案件中,原告虽不能确认具体的生产者,便可以确认同类产品的生者,则这些生产者都被确定为被告,任何一个被告只有证明自己的产品求被受害人使用才能免责,否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市场份额责任理论,这些产品生产者应当根据其产品各自占有的市场份额来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可认为各加害人之间构成共同侵权,各加害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对此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时,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线我国食品安全整体发展趋势,中国食品科技学会分别从食品安全专家与消费者两个层面对2012年我国发生的食品安全热点进行了梳理,对照即刻搜索全网搜索数据结果,并综合分析了各大门户网站新闻点击量、微博传播量、网帖评论量等相关数据筛选出12个热点内容。在此基础上,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召集各领域专家,针对相关食品安全热点进行深度分析,形成科学观点,在本次会上逐一进行。随着专家们精彩全面的分析和解读,一个个案例抽丝剥茧地展开,记者发现消费者与业界专家对于这些热点的认知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12大热点事件包括螺旋藻超标、药品胶囊的“明胶门”、立顿茶叶农药残留、可口可乐含氯、黄酒含有致癌物、今麦郎酸价超标、荧光物质超标、张裕葡萄酒农药残留、面粉硼砂、光明奶酪宝宝杯、肯德基汉堡细菌超标、白酒塑化剂等。
[螺旋藻铅超标]北京大学工学院食品与生物资源工程研究所所长陈峰教授点评:媒体误用标准,做出不当判断,不经核实即公布,非食品安全事件。
[药品胶囊的“明胶门”]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教授级高工孙颖点评:老酸奶、果冻添加工业明胶一事没有依据,非食品安全事件。如果以工业明胶冒充药用明胶制成药用胶囊,造成严重铬污染,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食品安全事件。
[立顿“农药门”]江南大学食品学院院长陈卫教授点评: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和生产的食品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但以欧盟标准来判定在中国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不合格,则判定依据有误,不属于食品安全事件。
[可口可乐“含氯门”]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孙宝国教授点评: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和控制不到位,属于食品安全事件。
[古越龙山黄酒含有致癌物]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教授级高工熊正河点评:黄酒中的确含有氨基甲酸乙酯。然而,目前尚无根据判定黄酒中的氨基甲酸乙酯(含量)是否存在潜在致癌风险,因此,为非食品安全事件。
[今麦郎“酸价门”]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教授级高工元晓梅点评:检验机构收回检验报告并声明无效,非食品安全事件。
[荧光物质超标]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常务理事王竹天研究员点评:符合我国相关标准的纸容器能够基本保证食品的安全。
[张裕葡萄酒农残超标]上海交通大学中美食品安全联合研究中心主任史贤明教授点评:媒体报道不全面,受检的几种葡萄酒中的农药残留没有超标,属于合格产品。
[面粉硼砂事件]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魏益民研究员点评:执法不当导致的舆论炒作事件,不属于食品安全事件。
[光明奶酪宝宝杯被指含禁放物]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常务理事李宁研究员点评:乳矿物盐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是不符合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相关要求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批准后方可使用。
[肯德基汉堡细菌超标]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刘秀梅研究员点评:标准引用有误,判定依据不足,非食品安全事件。同时提示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餐饮经营规范的科学指导。
[白酒“塑化剂超标门”]江南大学副校长、江南大学酿酒科学与酶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徐岩教授点评:判定依据不足,非食品安全事件。尽管目前国家没有专门针对酒类的标准来规定塑化剂的指标限,此次事件,警示白酒行业应积极主动地展开自查,强化主动监测,消除一切潜在造成塑化剂迁移污染的可能。
会上,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孙宝国院士代表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科普工作专家委员会,对201 2年我国食品安全热点进行了整体归纳。专家委员会指出:
1、从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对人体造成较大伤害的食品安全事件得到了有效控制,整体数量显着减少,中国的食品安全形势整体处于一种稳中向好的状态。
2、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点从“三聚氰胺式的人为添加”转向原料溯源及过程控制半岛全站,农产品原料控制是管理难点。
4、对中国传统食品(如白酒、黄酒)的安全研究应当尽早推进,以夯实中国民族食品工业的发展基石。
5、影响中国食品安全水平的五大挑战将长期存在,中国的食品安全必须打持久战。
6、食品行业“和平时期”的公众科普应全面启动,企业界、科技界需要与媒体有更为深入的合作,需要在《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大纲》的框架下,将国家的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及科学知识向公众进行宣传与解读。
8、食品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家的道德与诚信是食品人的底线,也是维系中国食品工业长久发展的最重要因素。
通过与会专家的科学解读,记者发现2012年各界关注的许多食品安全“问题”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属于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属于误读,而对“量效关系”的理解才是当前食品安全公众科普中最为紧迫、也是最为重要的内容,需要让消费者建立“检出不代表违规,检出不代表会对身体造成伤害”的科学认知。
专家组表示,随着食品科技的不断进步,食品中有害组分的检出限值不断降低,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监控工作,从而保证了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然而食品安全监测机构的资质应在此基础上快速提升,避免诸如“今麦郎‘酸价门和“硼砂问题”等因机构误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
专家组同时呼吁,食品工业界应该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提升食品安全管控和企业内部自检的水平,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系统,实施全程监控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生产产品,发现问题后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保证产品的安全,减少如“可口可乐含氯门”和“光明奶酪宝宝杯被指含禁放物”等问题的发生。
此次会议上,即刻搜索针对相关热点的数字分析成为会的一个亮点。即刻搜索是人民日报旗下的互联网搜索引擎,2012年6月即刻食品安全平台上线,这是国内搜索引擎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首次运用,被誉为食品安全的“放大镜”和“防火墙”。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与即刻搜索此次联合对食品安全热点的整理和搜集,正是利用了即刻搜索先进的数据搜索功能,对2012年我国发生的食品安全话题进行全网数据分析和基于用户浏览行为的数据分析,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整体状况的关注程度。
此次沟通会也是一次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的大讲堂,专家的生动讲解使得非食品专业的媒体人了解了很多食品安全知识,纠正了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认知误区,为日后更加科学、真实地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