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站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消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在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令第71号)》的有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传达国家、省市上级指示精神,完善学校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机制,组织各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机制,重点搞好食品的进料、存储、加工和销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搞好餐饮用具消毒处理及就餐区域的环境卫生,为师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就餐环境。
(四)调动学院机关半岛全站半岛全站、分院等各方面力量,协调资金、物资、设备,进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八)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情况需要,决定是否实行疏散、隔离、封闭等应急处理办法,并报请地方政府和上级机关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九)当出现反映食用食堂餐饮后,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感时,当班服务员、窗口负责人立即报告应急处理小组事件报告人或负责人,在应急小组的组织下采取以下行动:
2、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说明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以及食物中毒症状等有关内容。
5、对中毒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保持原状,派专人看管,待确认后交予卫生部门处理。
6、积极配合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7、在经卫生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对解除封存的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及工具,并进行消毒清洗。
(1)如果是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要彻底清洗,消毒接触过中毒食物的餐具、容器、用于以及存储过程中的冰箱、设备,加工人员的手也要进行消毒处理,对餐具、用具、抹布最简单的办法是采取煮沸办法,煮沸时间不应于少于5分钟,对不能进行热力消毒的物品,可用百分之七十五酒精擦拭或用化学消毒剂浸泡。
(2)如果是化学性食物中毒,要用热碱水彻底清洁接触过的容器、餐具、用具等,并对剩余的可疑食物彻底销毁,杜绝中毒隐患。
8、学校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条例》要求设立伙食保障部门,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预防与控制工作。
为了更好地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力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半岛全站。
一、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食品在采购、验收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工作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食品在运输、存储、制做加工、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也适用本制度。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食堂管理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半岛全站、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在行政许可、认证半岛全站、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四、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五、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含,下同)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
(二)较大事故是指食物中毒患者超过30人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学校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