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站市场经济具有一定的自发性的特点,企业往往忽视人民大众的利益,往往忽视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些企业更是把生产形同儿戏,导致了一系列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例如劣质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和瘦肉精事件等等。这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使消费者如履薄冰,胆颤心惊。食品安全已经关系到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要改善现阶段消费者不放心消费的局面,必须提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
小样本抽验检测法是一种常用的科学的检验方法。它可以通过抽样得出来的百分比来判断整个区域或者说整批产品的质量好坏,这对了解某一种食品质量是否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认识。
食品安全需要政府部门的科学监管。政府部门可以获取食品安全状况的第一手数据资料,为进行科学的及时的决策提供依据。全面把握市场上消费的食品的总体状况,使政府工作更有成效。
市场质量关的把握需要在科学的统计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抽样检测,要能真实的反映出一批产品的安全是否达标。要对劣质的产品予以封箱,贴上不合格标识,严肃打击,严格监管,狠罚重罚,使不法分子不敢再犯相同的错误,净化市场环境。对优质的食品要加大力度进行宣传和推广,使安全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大环境。
一个国家的食品是否安全也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声誉。尤其是本国的产品销往国外的时候,被他国查出食品安全有隐患,产品质量不达标,那就不是一个企业的简单问题,而是影响到一个国家整个食品行业对外出口的问题。和谐国际声誉的取得是来之不易的,不能因为某一两个蛀虫而破坏整个国际大环境的良好口碑和印象。保障食品安全是食品检测的根本立脚点和终极目的所在,也是构建我国和谐的社会氛围的重要条件。
食品检验检测是一个国家民生的问题。要加强政府的领导,加强工商职能部门的监管;要统一制定检验标准、统计规划布局,统一检测方法,只有协调一致,才能信息充分共享,才能更好的把握食品安全;要拨出一部分款项专门用于食品检测方面的支出,保证检测机制的法律效率,建立打持久战的心里准备。
食品安全部门在做食品检测的时候,是应该要按照一定的步骤来完成的。第一步应该是常规检测,就是对每天工作人员所进行的检测。每天工作人员的工作检测内容要有规范,要有要求。第二步,就是抽检。这种抽检是对常规检测进行抽样检查,起到更好的完善第一步的作用。第三步是建立风险评估机构,这是更高检测标准的必然要求,也使检测更加有法可依。
检测检验产品的必定是由人来完成的,所以提高检测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势在必行。既要规避检测人员的玩忽职守,也要规避检测人员的技能偏低。所以要加大人员的考核机制,能者上,劣者下;也可以通过社会考试的形势来完成人员公平的招聘选拔制度。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要把业务骨干放在可以充分发挥自己能力的地方。只要能使检验检测人员综合素质提高的办法都可以拿来一试。
在全国可以形成一个统一的工商检测部门的信息平台,这样使检验检测更加信息化,从而避免重复检验的可能。重复检验不但制约着商品的快速流通,同时也增加了企业和工商行政部门的成本支出。信息平台的建立也可以是通过互联网面向大众的,从而更好的维护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
电视媒体承担着相应的职责,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对消费者的利益起到维护作用,并对相关事件进行舆论监督,为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电视等相关媒体在运用舆论的力量,对社会中的不良事件进行报道,让其沿着正确方向进展的一种社会行为便是舆论监督的概念,电视媒介凭借自身的主导地位,对社会中积极的信息起到传播作用,对恶性事件要进行及时报道。其中,生产、销售有毒事件这类犯罪活动要进行及时报道,避免消费者再次购买。电视媒介可以采取专题性报道与追踪式报道,在对此类事件进行传播时,电视媒介要针对性、连续性的滚动播出,提高此类事件的社会影响力,警示犯罪分子。再者而言,电视媒介可以利用法律视角对此类事件进行拆穿,利用设备全程记录犯罪过程,利用荧屏进行播出。发挥电视媒体的舆论监督,一方面可以让消费者及早发现,及时制止,避免身体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警告,起到威慑作用。所以,电视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要想充分发挥电视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要求:从媒体自身出发电视媒介利用其自身特点为消费者着想,可以利用其权威性以及公信力对其进行报道,使消费者了解有毒食品的种类、危害,避免消费者再次购买,减小损失,与此同时,电视媒介要与质检部门进行合作,共同监督,共同促进社会的稳定秩序。从消费者自身出发消费者要积极参与到打击犯罪分子活动中,使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不法分子无处可逃。在消费者与电视媒介的共同监督下,避免在监督中出现的不足,完善舆论监督,提高监督水平。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要想真正杜绝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犯罪活动,避免消费者购买对身体有害的食物,就要提高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形成持久性的效果,这样,便有力地打击了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犯罪团伙,缩小了有毒食物的流通空间。
在科技的发展下,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广泛,食品生产也不例外。现如今,很多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获取高额利润,利用化学原料,生产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品,并进行销售。这些食品不仅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严重者甚至造成食物中毒以及患有食源性疾病的现象,由此可见,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消费者健康,阻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比如2010年影响全国的地沟油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等,都成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典型案例。要知道,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危害性很大,不仅影响消费者的健康状况,还对社会利益以及经济利益产生一定影响,阻碍我国食品安全的可持续发展。生产、销售有毒食品主要是指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原料中添加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其中之一是添加有毒原料的食物对人体没有任何价值,不仅不能使用,并且会产生病毒,容易引起食物中毒,损害原本健康的体质。比如像常见的工业用盐、工业酒精等。另一种表现形式是销售者明明知道食品不符合相关标准,但为获取高额利润,依旧进行销售,对于这种情况,已经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销售有毒食品的渠道非常广泛,往往是在一部分人身体受到伤害后,才会逐渐被社会了解,被消费者熟知。总体而言,生产、销售有毒食品危害性大,在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我国社会秩序也产生不良影响。
健康的食物,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是构建社会和谐的主要环节,提高对食物的关注,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成为当今社会最主要的问题。电视媒介作为主要的传播媒介,在信息传媒中起着主导作用,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维护的同时,对消费者的安全问题更为关注。电视媒介在拆穿生产、销售有毒食物的犯罪活动中以法律为视角,对犯罪案件进行全程报道,提高消费者的高关注度,增强防范意识。电视媒介利用自身直观性的特点,结合相关案件,由法律人员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讲解,提高消费者对有毒食物的认识与了解,加强消费者对食物的鉴别能力,该项举措在为消费者普及食物安全知识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起到震慑的作用。电视媒介在进行案件分析、案件报道的过程中,不可以为节省时间而去简化节目内容,否则,消费者得到的信息只是案件的结局,对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过程并不了解,并不能真正了解其中的危害性,得不到理想的效果。所以,电视媒介在进行生产、销售有毒食物案件分析时,要运用法律的知识,注重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利用时间性与连续性,对相关信息进行滚动式播出,并且,要加强主持人的素质,提高法律知识,可以把近几年发生的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案件进行整理与分析,在结合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在电视荧屏上播出,这样,不仅可以加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增强法律意识,而且能够提高社会监督的力度,维持社会的稳定,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电视媒介应运用荧屏的直观性,把食物安全知识、法律知识,通过荧屏传达给消费者,其中,需传达的内容有以下几种:对犯罪客体的了解所谓的犯罪客体,主要是指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一种行为,作为比较复杂的客体,犯罪客体在人们正常的生活中。
了解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明明知道食品掺杂着其他有毒原料,依旧对其进行销售。食品是指人们饮用的食物的成品,食物既是食物,也是药品。有毒食品是指在食品原料中添加对人体有害的食物原料,消费者不能食用,对身体没有价值,对生理产生病毒,损害消费者健康的原料。比如,在馒头中加入工业染料等,该项行为属于《宪法》中行为犯,如果相关人员进行上述操作,则会演变成犯罪,司法机构可以进行逮捕。另外,销售者在知道食品有毒的情况下,依旧进行销售,也形成犯罪,在《宪法》中形成销售有毒罪。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相关人员需承担法律责任对有毒食品进行生产、销售的有关人员,要及时承担法律责任,电视媒介可以对此进行报道,也可以运用相关法律文献进行讲解,对《刑法》中的有关条例与内容进行分析,从而了解到生产、销售有毒食品人员的处理结果,一般而言,对于严重者而言,要处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对相关人员进行警示,追究其责任。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想使有毒食品远离消费者,那么,对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是件义不容辞的事情。电视媒介要结合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把近几年具有影响力的相关案件进行整理,聘请相关人员进行讲解、分析,并且以荧屏的方式展现在消费者眼前。相关单位可以发放宣传手册,让消费者自己研究,自己分析,特别在农村地区,相关单位要派专业人员进行讲解,同时,也可以放映宣传片,举办打击有毒食品的文艺演出,从而让人们真正了解到有毒食品的危害性。与此同时,消费者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与安全意识的同时,对社会也发出呼吁,对相关事件共同监督,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制度视角关注于消费习惯和食品制度,并且说明了对食品的信任和制度表现是如何联系的。购买食物是消费者与食品供给系统之间最直接的联系方式,也是与食品专家、信息提供者、监管部门等之间的间接联系方式。在食品信任中,消费者更加信任食品供应系统和系统中的人员,而不是食品本身。因此,制度视角的支持者认为对食品的信任应该理解为嵌入的制度化关系。这一观点认为信任取决于消费者对制度绩效的评价。制度绩效好就产生信任,相反,制度绩效不好就会产生怀疑和不信任。PoppeandKjrnes对欧洲六国(丹麦、德国、意大利、挪威、葡萄牙和英国)食品信任的研究说明食品制度可以较好地解释国家之间存在的食品信任的系统性差异。以前对一个特定国家(地区)的研究同样支持这一观点,例如,Chen发现当台湾的消费者对食品供应链中的参与人员和食品制度更加信任时,他们对食品安全更加信任。总之,将信任与相应的制度表现联系起来,制度视角为食品中的信任提供了一个宏观的解释。但是,制度视角对在相同制度环境下,个体之间存在的信任水平差异没有作出解释。因此,整合认知视角和制度视角的观点将有助于进一步理解食品信任的来源。
本研究认为认知视角和制度视角都有助于解释食品安全中的信任,但是将他们结合在一起,会对信任来源有一个更好的认识。认知视角主要关注个体对风险感知的认知过程,提供了一个微观层面解释。但是不能很好解释信任的系统性差异。制度视角认为信任是嵌入于制度关系中的。它可以解释系统间的差异,但不能解释个体之间的信任水平差异。因此,两个视角对认识食品安全中的信任提供了相互补充的解释。
显示了将检验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的模型。根据模型,对食品安全信任的测量分成两种维度:一种是消费者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另一种是消费者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它们与五组变量相关,分别是知识、经验、社会人口统计学特征、对食品链相关主体的信任以及潜在惩罚力量。前三组变量是从认知视角中得来的,主要反映个人方面的影响因素。后两组变量是基于制度视角,主要反映制度方面的因素。
知识是指一个人拥有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水平。根据知识缺失模型,缺少充足的知识会使消费者不能正确评价食品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风险,从而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不确定性的感受增加。当消费者拥有足够的知识时,他们将能准确地评价相关风险并采取措施回避风险。这就是说,知识使人们更加了解将要发生的事情,从而降低不确定性。以前的经验研究也证明知识与信任呈正相关。
经验是指消费者之前购买不安全食品的经历。以前的研究表明,人的感知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如果人们遭受了不安全食品带来的负面后果,那么将会对食物的来源和正确准备方式更加注意,并且对可能的风险更加敏感。通常,人们对人为错误或疏忽导致的风险的忍受程度低于由于自然因素导致的风险。研究食品安全风险的学者发现,食物中毒经历与消费者感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之间具有显著的正向联系,这为经验与食品安全信任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间接证据。据此提出研究假设:假设2:消费者购买不安全食品的经历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
除了消费者的知识和经验,我们认为社会人口统计学特征同样会对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产生影响。根据社会角色理论,不同的社会群体在不同的社交场合下会有不同的表现,扮演不同的角色。女性更关注家庭,通常感知到的风险是对家人的威胁(例如健康风险和死亡风险),然而男性更加关注他们的工作生活,例如失业风险、经济问题。因为女性更倾向于关注食品风险,如果女性消费者符合内在的性别角色,那么女性消费者会比男性消费者更加不信任食品安全。先前的研究发现随着年龄的增加,信息处理能力下降。如上文所述,缺少充足的知识总会使消费者不能正确评价食品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风险半岛全站,从而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不确定性的感受增加。由于老年人信息处理能力有限,所以他们更可能对食品安全拥有较低的信任。研究表明,拥有更高可支配收入的人有更好的机会了解并遵循推荐的食品安全措施,具有更高教育水平的人对食品安全问题和保护措施更加了解。此外,可以获得更多财富和教育资源的人往往可以容忍更高的风险,而一般情况下,收入和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对多数危险情况的风险容忍度较低。因此,预期家庭收入水平较低和教育水平较低的人会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较低。基于以上分析得出下面假设:假设3:相比于女性,男性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假设4:消费者年龄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半岛全站,(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假设5:消费者的教育程度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假设6:消费者的家庭收入水平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
如前所述,制度视角的一个关键假设是信任是嵌入于制度化关系中的。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对出售的食品的质量无法控制,更多的时候,他们是选择相信还是不相信某个人而不是某种商品。因此,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部分依赖于监管制度和生产者来保护自身利益,同样也依赖于这些行为主体提供的食品风险信息。在信任文献中,对食品链相关主体的信任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之间的正向关系也有充分的论述。例如,研究者发现,感知到的机构特征影响会对信任产生影响,如“胜任”、“专业”、“公开”、“诚实”、“关心”、“谨慎”和“公平”半岛全站。同样,DeJonge和同事发现对食品安全的信任与对不同制度执行者的信任之间存在正向联系,不同制度执行者包括政府、农民、零售商和制造商。根据之前对相关主体信任的研究,在食品安全信任的整合模型中提出以下假设:假设7:消费者对政府的信任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假设8:消费者对零售商的信任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假设9:消费者对生产商的信任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
除了对食品链相关主体的信任,消费者感知到的潜在惩罚力量,也会对他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产生影响。在本研究中,惩罚力量是指通过经济手段或刑事手段惩罚非法个人和机构的能力。就像信任文献所说,信任建立在受信人害怕违背信任人的期望之上。例如,受信人违背了信任人会遭受经济惩罚。基于威慑机制的信任支持这一观点。所谓威慑基础的信任是指“愿意去信任那些合作失败时有可靠威胁来惩罚的信念”,或者说是“在惩罚的威胁下,人们的行为会保持一致性”。因此,那些感受到更大惩罚力量的人会对食品安全更加信任。虽然已有理论支持潜在惩罚力量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之间存在联系,但是我们没有发现有关经验研究对这一命题进行实证检验。假设10:消费者感知到的潜在惩罚力量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
2010年6月到8月,在北京市的超市进行了消费者调查。样本总体来自位于北京五个地区的十个大众化的超市,五个地区分别是中心地区(东城区)、西北地区(海淀区)、东部地区(朝阳区)、西南郊区(房山区)和西北郊区(怀柔区)。在正式开始调查之前,先对15名消费者进行预调查,他们对措辞和一些部分定义的一致性提出了建议。基于他们的建议,我们对一些项目进行了改进,确保调查问卷的逻辑性,并确保其中内容可以被理解。调查员向购物者解释调查目的并邀请他们参与。当获得购物者的同意之后,向购物者提供调查问卷。调查员会当场解释在填写问卷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当问卷填写完成后,调查员会立即回收问卷并检查是否所有的问题都被回答。为了激励购物者参与,在调查结束后会赠送一个价值10元左右的小礼物。调查共访问了1300个购物者,除去含有不完整信息的问卷,共有1165份可用问卷。表4-2显示了样本人口统计特征的描述。1165个调查对象中,43.9%是男性,56.3%的年龄是在20到29岁之间,50.7%的教育程度是大学或以上。如表所示,与北京总体的人口统计学特征相比,样本中女性、年轻的和教育程度高的消费者较多。此样本的人口统计学特征与之前多个对中国超市购买者的调查相一致,即中国消费者中的女性、年轻的和教育程度高的群体是超市购买者的主要来源。
1.对食品安全信任如前面所述,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有两个维度:(1)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和(2)对加工食品的信任。根据PoppeandKjaernes和Chen的研究,测量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是通过询问消费者对市场中提供的某一特定食品的信任来进行的。选取中国消费者日常主要营养消费中的七种食品,其中四种食品用来测量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三种食品用来测量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对每一种食品,受访者被问“是否可安全食用”,可能的回答范围是从1“不安全”,到5“非常安全”。使用最大方差旋转法对七种食品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果呈现出两个因子。出了七种食品的因子载荷。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的可靠性系数是0.81,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的可靠性系数是0.73。
2.对食品链相关主体的信任使用3个变量测量,分别是对政府信任、对零售商信任和对生产商信任。为了能够对信任进行测量,这里引用被若干学者使用的信任定义,即信任是认为受信人有能力(在一些特定领域具有影响力)、仁慈(所作所为是为了信任人的最佳利益)和诚实(不撒谎或歪曲陈述)。测量方法来自Jonge等的研究,并根据本研究进行了轻微修改。使用从“非常不同意”到“非常同意”的5分制李克特量表。对政府信任的克隆巴赫系数是0.862,对零售商信任的克隆巴赫系数是0.835,对生产商信任的克隆巴赫系数是0.891。克隆巴赫系数的值显示,所有的变量都具有高内在一致性。这一量表的具体项目。
(2)您认为目前政府对食品的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惩罚力度如何?使用5分制Likert量表(1=无所作为,5=非常大)。
4.知识使用17个项目来测量食品安全知识。前10个题目是一系列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陈述,例如:“2003年,安徽阜阳假奶粉事件(大头奶粉)”,如果受访者回答知道,则得一分,若回答不知道,则得零分。另外7个项目测量消费者对食品认证和标签系统的了解程度(包括:绿色食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和质量安全认证)。对于每个问题,受访者回答“熟悉”或“非常熟悉”被赋值为2,受访者回答“一般”被赋值为1,受访者回答“不熟悉”或“非常不熟悉”被赋值为0。17个项目的平均值(系数=0.81)用来代表知识指数。
5.经验经验的测量方法是询问受访者“你是否曾经购买过不安全食品(例如过期食品、腐烂食品)?”从来没有购买到过不安全食品则取值1,有时购买到和经常购买到不安全食品的分别取值2、3。6.社会人口统计学特征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家庭收入是由受访者自己报告。其中,性别是虚拟变量,“男性”为1,“女性”为0。年龄分为6个组别:小于20岁、20~29岁、30~39岁、40~49岁、50~59岁和60及以上。受教育程度分为五个组别:初中及以下、高中、大专或职业教育、大学和研究生。家庭收入分为五个组别,取值范围是从1(“低于5000元”)到5(“20000元及更高”)。
本文使用结构方程模型(SEM)来检验理论模型,因为SEM可以对含有潜变量的多变量路径关系做出估计。借鉴AndersonandGerbing的方法,本研究使用两步建模方法。第一步使用验证性因子分析(CFA)模型来对观测数据进行匹配。第二步是估计结构模型检验提出的假设。利用Amos17.0计算机程序包分析协方差矩阵对测量和结构方程进行估计。
测量模型的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拟合指数的数值显示测量模型具有充分的拟合度(χ2[303]=557.31,P≤0.001,NFI=0.959,CFI=0.976,TLI=0.972,GFI=0.960,RMSEA=0.034,RMR=0.029)。他们为合理进行结构模型的进一步检验提供了支撑。尽管卡方检验是统计上显著的,但这一统计数值与样本量高度相关,因此在大样本评估模型拟合上是存在问题的。为了评估每个构念的收敛效度,我们检验了各构念的因子载荷的符号、大小和显著性。我们计算了组合信度指数和平均提取方差值,来评估构念指标对每个构念的测量程度。每个标准因子载荷都具有正向的符号并且高度显著。所有构念的收敛效度都在0.7以上。从平均提取方差值来看,只有消费者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AVE=0.47)略低于0.50水平;其他都超过了建议水平。因此,本章所采用的构念的收敛效度基本可以接受。在区别效度方面,我们检验了各变量间的两两相关性。表4总结了均值、标准差和所有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没有变量间的相关性是大于0.65建议水平的,这为区别效度提供了初步证据。同时,结果显示,每个潜变量的平均提取方差值都比它与其他潜在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平方大。因此,所有构念之间也具有区别效度。
结构模型结果表明模型与数据拟合良好(χ2[346]=812.71,P≤0.001,NFI=0.943,NFI=0.943,CFI=0.969,TLI=0.958,GFI=0.954,RMSEA=0.034,RMR=0.034)。研究模型分别解释了消费者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19%的方差和消费者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44%的方差。表6报告了模型的标准结构回归系数。假设1a到6b用来检验消费者的个人因素是否与他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相关。假设1a和1b认为知识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1a)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1b)正相关。从知识到对加工食品信任的路径系数,在统计上显著(b=0.08,P<0.01),但是,知识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的路径系数不显著。因此,结果支持假设H1b,但不支持假设H1a。假设2a和2b认为经验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2a)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2b)负相关。结果支持假设2a(b=-0.08,P<0.05)和2b(b=-0.07,P<0.05)。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与性别相关的假设(3a和3b)都没有得到统计上的支持。假设4a和4b认为年龄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4a)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4b)负相关。路径系数的显著性(分别为b=-0.08,P<0.05和b=-0.11,P<0.001)表明假设4a和4b得到支持。假设5a和5b认为教育程度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5a)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5b)正相关,但没有得到支持。最后,结果支持假设6b,即收入与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正相关(b=0.14,P<0.001),但是,假设6a没有得到支持。制度影响因素方面,模型的标准路径系数表示,8个假设中的7个假设关系是显著的,并且符合预期方向。具体来说,假设7a和7b认为对政府信任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7a)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7b)正相关。路径系数统计上显著(分别为b=0.11,P<0.05和b=0.14,P<0.01)支持假设7a和7b。假设8a和8b认为对零售商信任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8a)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8b)正相关。结果支持假设8b(b=0.32,P<0.001),但不支持假设8a。假设9a和9b得到支持,对生产商信任和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之间的路径系数(b=0.19),以及对生产商信任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之间的路径系数(b=0.20)都在0.001的水平上显著。假设10a和10b也得到支持,感受到更大的潜在惩罚力量的受访者,对生鲜食品安全和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越多,这两个路径系数都在统计上显著并为正值(分别是,b=0.14,P<0.001和b=0.08,P<0.05)。总体上来说,将制度因素与食品安全相联系的假设得到了支持。
整合认知视角和制度视角,提出一个整合性理论模型来解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受到消费者个人特征(知识、经验和社会人口统计学特征)和制度因素(对食品链相关主体的信任、潜在惩罚力量)共同作用。我们利用北京市1165个消费者的调查数据对其进行了检验,结果为这一整合性模型提供了支持。制度视角中,对政府信任、对生产商信任和感知到的潜在惩罚力量对消费者的生鲜食品安全信任和消费者的加工食品信任的影响都是显著的。但是,对零售商信任影响消费者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但不影响消费者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导致这种结果的一个可能原因是,消费者认为政府和生产商需要为生鲜食品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个人特性方面的检验结果则相对复杂。在个人特性假说中,消费者经验和年龄对消费者的生鲜食品安全信任和消费者的加工食品信任的影响都是显著的负向关系。这一结论与之前的研究相一致。两个变量(知识和收入)对消费者的生鲜食品安全信任没有显著影响。但是,在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中却有显著影响。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生鲜食品的购买是一个低涉入性活动,购买决策更可能是基于过去经历和个人习惯。与生鲜食品相比,购买加工食品具有更高的涉入性。因此,当进行加工食品的购买决策和风险判断时,获取与加工食品相关的信息就更加重要。由此,知识和收入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产生影响,但不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产生影响。结果对其他一些假设也没有形成支持。首先,教育程度作为食品安全信任的一个影响因素并不显著。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在样本中并没有足够的低教育程度消费者。如前面所述,1165个受访者样本中只有9.6%拥有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这降低了检验效度。进一步研究需要更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这一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检验。此外,性别也与对食品安全信任不相关。
江苏省是全国的粮食生产大户,苏北五市又是江苏粮食生产主产区,粮食生产近些年来实现“八连增”。粮食一方面是餐桌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很多产品的原料,因此如果粮食的生产环节出现了污染,那么影响将是巨大的。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苏北五市的农户在稻米生产过程中普遍要使用5次以上的农药,而且在农药的选择过程中,七成以上的被访者表示自己本身不会去看农药上的标签,一般都是由经销商推荐进行使用。而如果感觉使用后的效果不好,82%的被访者表示会加大药量或者使用其他农药再多打几次,直到成效显现为止。另外,78%的被访者还表示,即便作物已经在成熟期,只要感觉存在病虫害的威胁,还是会继续使用农药,而且也表示并不了解农药使用的安全间隔期。此外,为了延长农作物的保存时间,农户还会直接用农药喷洒至成熟的农作物表面。这些无疑都成为农作物在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加大的隐患。
土壤污染也是为食品生产环节的重要隐患,比如2013年的镉大米事件就是很好的印证。根据国家2014年4月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目前我国土壤总体环境破坏严重,耕地污染比较严重,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3.7%、2.8%、1.8%和1.1%,主要污染物为镉、镍、铜、砷、汞、铅、滴滴涕和多环芳烃半岛全站,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以及土壤环境背景值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从分布范围来看,长三角地区是重灾区。虽然与苏南地区相比,苏北地区土地污染的情况也稍见良好,但是随着泛长三角经济区的建设,苏北地区承接苏南地区高污染行业日趋增多,农村也逐渐显现出半工业化的态势,特别是距离苏南较近的盐城农村,很多新建的工厂会直接将工业废水、废气排出,势必会使得土壤污染的状况日渐严重。
根据调查,农户就近购买的食品主要是油脂类产品(以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等植物性油脂居多)、豆制品(豆芽、豆腐等)以及农村集贸市场上就地摆摊的小食品。这些产品的生产者往往是一些当地的农民,通过家庭式的小作坊生产和销售。而这些小作坊生产环境比较简陋,生产条件跟不上,基本上没有卫生许可证,即便有也是形同虚设。生产者缺乏卫生意识,造成很多原材料污染严重,生产过程不杀菌或是杀菌不彻底,成品储存比较随意,容易出现变质变坏、细菌超标等现象。
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初衷是为了改善食品本身的口味、外观或延长存储时间,其本身没有营养,比如我们常见的在豆腐生产过程中添加葡萄糖酸内酯,以方便其机械化生产。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两千多种,按照标准正确使用这些添加剂对人体是没有什么危害的。但是,由于农村大多是小型作坊,经营者要么是自身缺乏该部分知识,或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滥用或是错用食品添加剂,比如在豆腐生产中添加吊白块,使用敌敌畏生产卤制品或火腿,用甲醛水泡制水产品,用洗虾粉洗小龙虾等,都造成了食品安全上的隐患。
农村地区食品采购的地域性特征和关注点的不同,造就了苏北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在流通和消费环节更为严重的现实情况,目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据调查数据显示,目前苏北农村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都会在农忙以外的时间外出打工,所以很多村子几乎成为空村,或者就只剩下留守老人和儿童。由于活动范围受限,所以苏北地区农户在购买食品时主要的地点是农贸市场和附近的小卖部,这类人群要么文化程度不高,要么年龄幼小,几乎没有食品安全的意识。在购买食品时也只是以价格取胜,对保质期、品牌、企业生产许可标识、食品生产卫生条件等其他因素不关心,如图1所示。这就为一些假冒伪劣产品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很多无厂名厂址、无出厂合格证、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也出现在这里,甚至城市里淘汰的过期食品也被堂而皇之地摆上了货架。再加上该类人群一般缺乏法律维权意识,或者即便有也因为怕麻烦,怕花钱、不清楚渠道等原因不了了之,所以即便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也是忍气吞声半岛全站,这使得不法分子更加猖狂。
食品从生产完毕到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往往要经历多次运输、储存过程,如果这个环节不加以注意,轻则破坏食品的营养物质和成分,重则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更有甚者还会衍生出一些毒素,造成食物中毒。比如售卖水果蔬菜一定要有保鲜设施,肉类食品生熟要分开等。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目前农村农贸市场普遍存在着卫生意识较差,设施简陋,垃圾乱堆放,包装物不合规范,普遍使用不合要求的塑料袋和塑料盒,这些很容易使食物在流通中遭遇二次污染,影响食品安全。此外,一些生活习惯也会影响到食品安全,比如90%以上的农户家中生熟菜板不会分开,也没有习惯切过熟食后洗过再作他用。对于已经变质腐败的食品,83%的农户表示把腐败部分去掉后再使用,这样很容易造成食物中毒。
作为传统产业,农业因为相对的投资周期长,风险大,回报率远低于其他部门,因此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处于劣势,优势的资本不愿意投入进去,造成农业资本的缺乏,苏北地区也是如此。资本的缺乏使得农业产业化生产受到严重制约,因此到目前为止,苏北地区占主流的仍然是一家一户生产自销的小农模式,生产效率偏低,生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因为受教育程度整体较低,农村劳动力的素质与技能水平比较差。再加上城市化进程中,大多数经历过基础教育的人群外出打工,留下老弱病残在农村。在苏北地区这个情况更为显著,在我们调查过程中,90%以上的家庭中仅剩下老人和小孩。这种人口结构使得食品安全的意识进一步淡漠,防控起来更加不容易。
跟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过量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此。为了降低成本,农户不得不选择这种虽然危险但很便宜的方法。比如在苏北农村普遍会使用一种叫辛硫磷的农药直接拌在小麦里一起晾晒,以此来延长小麦的保存期,防止在谷仓里生虫。但《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明确规定,辛硫磷只用于粮食储藏前,熏蒸粮仓,也可以用来拌种,但绝对不能作为粮食成品或原料的除虫剂,因为这是一种强致癌剂。但是受访农户均表示这种方法相对比较便宜,因此采用率在70%以上。
因为流通机制不健全,物资相对于城市来说相对缺乏。而农村留守人口的消费能力不强,致使大型的超市、食品连锁店等不愿意进驻经营,经营户往往就是一些小商小贩。他们本小利薄,为了节省成本,往往会无证经营,这为监管增加了难度。而一些不法商贩也正是看准了这个机会,有意地将一些假冒伪劣产品销往农村地区。而政府监管不力或是处罚力度较轻,使得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也滋生了影响农村食品安全的因素。
苏北地区农村农民收入在总体上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在支出中教育支出、迁移支出占据绝大多数,说明虽然苏北地区的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但随着农民工进城打工,很多子女的教育途径也从农村转移到城市,这部分支出增加,抵消了其收入上涨的部分,甚至出现倒挂现象,因此苏北地区消费中的非农支出占据大多数,挤占其用于食品购买,提升生活质量的那部分,因此虽然收入在涨,但是食品消费的习惯和金额没有太大变化。
首先,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要想吸引社会资源进入农业领域,一定要进行公司化、产业化的经营,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提高行业的抗风险能力,提高农业的回报率。比如垄断全球80%粮食交易量的四大跨国农业公司:ADM(ArcherDanielsMidland)、邦吉(Bunge)、嘉吉(Cargill)和路易达孚(LouisDreyfus)就是依靠这种模式。但因为我们国家农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完全照搬这种模式是不可能的。目前要做到的就是通过增加资本投入,提升农业的产业化水平,逐渐吸引优势资本投入。其次,大力发展农业信贷与农业保险。由于我国农业的经营模式以分散性经营为主,受益小,周期长,所以贷款风险极大。本着利润最大化的原则,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贷款给农业相关部门,而且也没有兴趣花心思进行金融创新。所以我国在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中主要是以国有银行为支撑的,比如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半国有半集体性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些机构政府调控的痕迹比较重,虽然规模很大,但不够灵活,不适合广大的农户经营者。基于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从1916年开始就通过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农贷法律并主导设立农贷专业银行及其基层机构,形成由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合作银行、联邦土地银行三大系统组成的复合式农业金融支持服务系统。而且为了解决信用危机的问题,还在金融支持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在1938年出台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农作物保险业务。两者相互辅助,互为补充,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效果。苏北地区农村相对于其他区域的农村,收入相对较高,市场化程度较高造成诚信意识更强,正好可以作为试点区域。
首先,继续推进小城镇建设,改善农村的整体生活条件,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些优惠措施鼓励农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就业,拓宽其就业前景,提高劳动保障。其次,通过发展职业教育,培养一大批农业技能型人才,解决整体的技能问题。最后,加强培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种专业培训,增强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目前生态农业的发展是农业发展的大趋势,生态农业的发展不但可以保护环境,还可以增加农民收入。比如目前江苏市场上普通大米只要2.5元/斤的价格,但是利用环保技术生产的有机米价格40元/斤,价格翻了将近20倍,而投入的增加不到以前的3倍。因此本着“管不如疏”的原则,要积极引导生态农业的发展。具体说来,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农业的科研投入,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引导农民和农业科技人员自主研发,通过技术的提升大力发展生态环保农业。
近年来接二连三爆出社会食品安全问题,尽管监管部门针对问题迅速采取行动,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问题层出不穷。有人戏称厂家关于毒食品的创意“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国正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和问题多发期。我们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问题开始凸显,一是有些急需制定或修订的配套法规规章尚未出台,而且某些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过于原则、粗放,疏于精雕细琢,缺乏可操作性,急需进一步细化充实。二是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食品安全形势不适应。有效遏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必须坚持重点治乱。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食品产业的蓬勃发展,食品安全事件屡见不鲜。为了保障人名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围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目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有20多个。从表面看,这种体制似乎可以强化多重协同保障。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因职责不清导致监管重复或空白,效率低下。
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监管部门总是慢一拍”的印象在公众心目中尚未根本改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许多领域亟待拓展和加强。由于违法成本过低、代价较小,法律的震慑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虽然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较之前加大了。但总体上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还是偏轻。法律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有很多,比如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虽有上述规定,但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方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等原因,有些案件往往是以罚款等处罚力度较小的形式结案。
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应立足于长效机制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随时关注经济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食品安全法》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为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全面快速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必须加快建立科学、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强有力的监管。探索建立扁平化监管体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在基层”的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关系,合理划分事权。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负专责、企业负首责”的监管责任体系。
政府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包括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能力,政府权力资源整合能力,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社会稳定能力,基层监督能力等。一是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能力。政府应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是政府权力资源的整合。合理划分事权,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三是加强基层监管网络的建设。加大对基层监管的人、财、物的投入,使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四是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独立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食品检验检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
鉴于行业自律机制是政府对行业、对市场实现延伸管理的重要途径,所以,强化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去行政化”。政府应真正从不该管的事情中退出,积极引导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并给予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二是“小型化”。坚持就近就便、社区化、微观化原则,形成分治性组织布局。三是“全覆盖化”。不论哪个行业、不论谁从业,只要进入市场,都要就近纳入一个行业协会中,接受行业协会的管理,遵守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和规章。四是“权责化”。政府应实行权力转移,赋予行业协会实体化的责、权、利。使其在管理中更有权威,管理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