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站联合部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咨询和建议;代表欧洲联盟在众多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组织并开展食品安全管理的培训。此外,在对第三国食品安全系统的审计期间,还代表欧盟食品和兽医办公室
有文字记载的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追溯到一千年以前的麦角中毒事件。为了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许多欧洲国家开始实行有关“纯净”食品的法律,其中多数法律都是用来应对当时十分猖獗的国际性食品掺杂使假问题。继欧洲之后,许多国家为保护公民不受食品污染的危害,都建立了食品法规,并不断进行完善,如美国在1938年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替代了最早的《食品和药品法案》;中国也在2009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取代了之前的食品卫生法等。但是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很多国家制定食品法规又增加了另一个目的,就是形成贸易技术壁垒,保护本国企业利益。最为典型的就是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为了更好的了解食品安全法规对食品安全保障和贸易保护的作用,本刊采访了沃特世公司化学分析市场发展经理Paul Young先生。
Mr.Paul:“食品安全”概念非常简单,但是其表现却非常复杂,如从一千多年前的麦角中毒事件到今天的国的沙门氏菌事件以及中国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一直以来,食品安全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身心危害始终都未停止,人类所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改变而不断得到改善,主要原因就是卷入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涉及的污染物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相信随着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和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人类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必将逐渐增强。
Mr.Paul:食品安全法规非常复杂,早期法规的制定目的主要是确保消费者免受食品污染物的伤害。随着各国贸易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法规保护全球食品贸易的作用日渐明显。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引发贸易争执的事件。最为知名的就是长达12年(1879-1891)之久的“美德猪肉之战”(19世纪70年代末,美国猪肉污染引发欧洲无数人死亡事件导致美国猪肉在全欧洲被禁,由于德国在禁令的执行上尤为严格,并且在美国的猪肉安全性得到保证后,仍然执行严格的禁令,直至12年后美国设置了出口许可证制度)。
由此可见,各国在制定食品法规时,与各贸易国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聆听贸易国的意见,研究并参考贸易国的相关法规尤为重要。作为欧盟组织的巡查员,我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帮助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如在中国制定食品安全法规时,我曾代表欧盟与中国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传达欧盟食品安全概念,使中国与欧盟双方不会因标准不一而受到伤害。
Mr.Paul:食品安全事件以及严格的标准都有可能引发贸易争执。为了减少,甚至防止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争执,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一些全球性的法规,如WTO就有三个法规涉及此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是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它允许各国政府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与安全,对产品进行检测,但不允许国家存在贸易保护的现象半岛全站。第二个是SPS协议,即《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它允许各国建立自己的标准,但要求这些标准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第三个是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它是防止各国因制定不同的标准而对全球贸易造成阻碍,即形成贸易壁垒。例如,欧盟遵循这一法规设定了自己的标准,并要求第三方国家也必须按照此标准采取同样的控制体系,以保护食品贸易。
Mr.Paul:多数国家都会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性的接受这些国际性的法规,而不会全部接受。如对于FAO(联合国粮农组织)和WHO(世界卫生组织)在1963年制定的食品、营养品与药品的药典(药品标准尚未覆盖到所有层面),包括欧盟在内的多数国家都不会不考虑实际情况而去全面接受这个药典的要求。2002年,欧盟对自己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改;印度和日本分别在2005年和2006年对各自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改;中国也在2006年对之前的食品卫生法进行了修改,2009年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在这几个国家中,只有欧盟采取了特定的标准,要求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也要采用同样的标准,才可以将食品出口到欧盟。目前欧盟和日本都公开了他们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中国新的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一些类似要求。
记者:鉴于您对欧盟及其他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了解,您认为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法规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Mr.Paul:食品安全法规包括很多方面,根据对各国食品安全法规了解,我认为完整的食品安全法规至少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要具有执行的效力;其次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再次是检测方面的规定。
Mr.Paul:相同之处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中国食品安全法借鉴了印度、日本和欧盟的经验,也成立了一个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是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包含了对检测机构的公信力的国家标准;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也有此规定,在美国的检测实验室都必须达到一定的公信标准。第三是食品安全法有建议成立一个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虽然没有公布相关细节,如检测多少样品、进行多少食品安全的测试等,如能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可以加强中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恢复贸易进口国对中国食品的信心;欧盟、美国也有基于食品生产的全国监测的相关标准,但有人认为美国的标准不够高,所以建议中国制定此监测计划时,应该考虑建立一个高层次的标准。
与欧盟法规要求企业必须实施HACCP不同,中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只是建议并鼓励企业要符合HCAAP要求。美国目前也是鼓励企业实施HACCP,不同的是,短期内将成为强制性规定半岛全站。
记者:据了解,美国也将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正,实施“2009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对此,您有何看法?
Mr.Paul:美国的第一个食品安全法是1906年实施的、专门应对食品和药品的标注和假冒伪劣问题的《食品和药品法案》,1938年被《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取代。考虑到《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存在的不足,美国今年也提出了修订计划。尽管在白宫与国会提出的两个版本的议案不尽相同,但是依然可以推测出在今年年底会实施“2009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并且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很有可能出现在新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一,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的进出口商,必须建立登记、准入制度。第二,要求所有进口食品在进口之前必须进行检验。第三,要求定期对检测实验室和产品的生产程序进行监督和检验。第四,象欧盟一样在国外设立巡查机构或巡查员,对出口国食品安全控制进行监督。
近十年来食品安全法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接下来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有效的执行法规,以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以及食品贸易有效的进行。
Mr。Paul:中国是一个发展非常迅速的发展中国家,但是在某些方面应该借鉴一下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经验,如印度。由于工作关系,我曾经去过印度,了解了一些他们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工作。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印度的葡萄种植和销售思路非常清晰,他们在种植葡萄前就会确定某一地区的葡萄最后是内销还是出口,出口的国家或地区,然后非常有针对性的了解目的地国家对葡萄从种植到收获过程中的要求,从而做到从种植源头就开始按照目的地国家要求进行管理。另外,建议中国取消内销、外销标准不一的规定,建立统一的标准,对所有食品实行统一的监管机制。
记者:除了为不同国家提供法规咨询和帮助,您还在沃特世公司任职半岛全站,负责全球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法规遵从性事务。能否详细介绍一下您在沃特世公司的工作?
Mr。Paul:作为全球性的仪器生产商,生产仪器应该满足客户的需求,而客户的需求则是源于当地的食品安全法规。2002年之前各国法规中没有对使用何种仪器作出规定,当时,仪器生产商或许可以不去非常关注食品安全法规;而自2002年欧盟法规中注明所用仪器和方法之后,越来越多的污染物检测方法中都明确规定了需要使用何种仪器(液相色谱、质谱、液质联用等),仪器厂商对食品安全法规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在此方面,沃特世公司表现了非常敏锐的市场嗅觉,专门设置了一个能为公司及时提供各国食品安全法规信息的职位。
两年前,我接受了沃特世公司的邀请,加入沃特世公司,负责全球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法规遵从性事务半岛全站。首要任务就是了解美国、中国、印度半岛全站、越南等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并将了解到的信息及时传递给沃特世公司,以便使沃特世公司能够及时生产符合法规的仪器。例如,日本的肯定列表实施后,曾在化学物种类、限量标准方面进行过多次修订,目前需检化学物质已经达到了821种。正是因为设立了此职位,沃特世公司能够非常快速、详细的了解更多国家的法规信息,因此,依然能够提供整体的解决方案,并且灵敏度完全可以达到检测全部化学物质的要求。如沃特世公司今年最新推出的Synapt G2平台具有非常强的定性、定量检测能力,可以筛查上千种化学物质,在满足肯定列表的同时还可以检测其他一些未知化合物,可以帮助客户快速判断食品的安全与否。
在谈到在欧盟组织巡查员与沃特世公司雇员之间的角色变换时的感受时,Paul Young说:“虽然我的大部分时间都是与各国家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与交流,将食品法规动态告知需要建立食品安全法规的国家,使他们了解不同国家食品法规的变化,从而与制定者进行深入的沟通和探讨,而为沃特世公司提供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规信息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工作,但是,对于沃特世为了能够给客户提供法规符合性强的仪器而设立这样一个职位的举动,我认为非常具有意义。因此,我非常希望不管是法规的制订者还是其他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不可缺的组织、公司、个体等都能以如此积极的态度和热情,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尽心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