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42号)要求,农业部出台《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和《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半岛全站。
《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要求,奶畜养殖场(小区)采购投入品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半岛全站,并建立投入品供货商信息档案或记录;奶畜养殖场(小区)采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时,应当现场查验并确认产品的包装、标签等是否符合要求,并填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货记录》;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时,应当查验奶畜强制免疫情况,并留存奶畜养殖场(小区)提供的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复印件;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时,应当按照现行标准或规范进行生鲜乳的抽样和留样,并建立生鲜售人信息档案或记录;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挤奶厅和周边环境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并填写《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生鲜乳收购站向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生鲜乳时,应当填写《生鲜乳销售记录》,且购销双方须参照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销合同。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提出,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生产的物品半岛全站,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30倍罚款;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生产的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生产的物品半岛全站,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运输的物品,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半岛全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